“中南海”香烟商标被裁定无效!

2023-04-17 16:10:33 浏览数 (1)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当控烟公益组织剑指香烟商标,称其有损党政机关和国家形象,是否能得到法律和公众的认可呢? 

公益组织剑指“中南海”商标

2019年9月,公益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请求依法宣告第1686594号“中南海”烟草商标注册无效。

地理意义上的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驻地,国家权力机关本身固有庄严、神圣的意义。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烟草,会给人“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

于是新探健康中心在无效宣告中指出:争议商标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指定使用在卷烟等商品上,无疑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也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产生误认。

2021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原因很简单,争议商标于200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但以“中南海”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系列商标早在1996年1月21日即获准注册。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还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注册已将近20年,尚无证据证明该商标在香烟、吸烟用打火机、非贵重金属制烟灰缸等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于2021年2月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作出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2022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中南海”构成,属于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的标志,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虽然第808264号“中南海”商标及第1066772号“中南海”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01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但其已经注册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本案诉争商标必然应当维持注册。

前述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为“卷烟”商品,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烟草;香烟;雪茄烟;非贵重金属制香烟盒;非贵重金属制烟灰缸;火柴;吸烟用打火机;香烟滤嘴;卷烟纸;烟斗”商品,已远远超出前述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故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作出的裁定相关认定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2023年3月30日,引发广泛关注的“公益组织申请宣告‘中南海’烟草商标无效案”有了阶段性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作出的“维持‘中南海’争议商标”裁定,重新作出裁定。

撤销香烟商标真的利于控烟?

“中南海”的名头的确不小,企业打出这样的“驰名商标”,难免会使人误以为有权威机构为此背书。这个名头究竟带来了多大的经济效益,很难得出一个具体结论,但是确实带来了无可比拟的品牌效应。

事实上,商标与控烟的关系,一直是多方争议的焦点。早在2012年,人大代表曾建议,要开展好“控烟”的问题,工商部门应对烟草制品的商标及名称重新审核。如禁止使用“中华”“中南海”“人民大会堂”等关系国家、民族和党中央、国务院荣誉的商标品牌,也不得使用“黄鹤楼”“黄山”“熊猫”等国家文化标志性景物等名称作为商标品牌。

“吸烟有害健康”是人尽皆知的共识,且如此警示字眼都早已印在香烟盒上,其与知名地标作为商标一起印在香烟上,强烈对比之下,产生了极大的反差。从关怀公众健康到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都必将对控烟产生积极影响。

但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从长远看,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倡导控烟氛围十分必要,而取消了“中南海”,撤销几个商标,对控烟来说意义不大。

这件事如何了结,还要看看后续司法解释如何以及有关部门如何裁定。至于评论,自然是见仁见智。不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南海”商标的撤销与否,均不会影响到北京卷烟厂的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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