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药品原料,“金银花”为什么会输给“云南白药”

2022-12-31 11:10:03 浏览数 (1)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备受关注的“金银花”商标案。此前,“金银花”大规模维权事件一度引发社会热议,其中的通用名称问题、商标撤销疑云等都引发行业人士关注讨论。

今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撤销核准第603857号商标“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这让此前以“金银花”商标为权利基础,进行商标侵权索赔的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维权”成为一场闹剧。

“金银花”商标由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于1991年申请注册,1994年初,红星日化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

据悉,碧丽公司在全国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超千万元。绝大多数法院在一审中均判决碧丽公司胜诉,并判被诉企业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直到2022年6月下旬,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主要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志原属于公共领域的初始含义”,驳回碧丽公司的诉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取证发现,碧丽公司持有的603857号“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因注册不当被撤销。因此“金银花”商标的转让、续展均属无效。

金银花属于公共领域的通用名称,不具备法律范畴中的显著性意义。《商标法》也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上海碧丽起诉其他企业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那“云南白药”中的“白药”不也是药品原料吗,为什么可以申请成功,还被认定是驰名商标呢?

这是因为和金银花不同,云南白药具有“商标后发显著性”,意思就是一个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商标权人建立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形成后发显著性,这样的商标就不能被撤销并且是受到保护的。

云南白药的显著性体现在:一、配方属于国家机密,独家生产;二、云南白药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企业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大家看到云南白药就会想到云南白药集团。这也符合了商标注册中商标需要有显著特征的条件。

所以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有原创性和显著性,立足自身才能走的更远。切不可耍“小聪明”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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