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发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2-11-14 15:32:46 浏览数 (1)

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2022年9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五章五十六条,对于网信部门制度建设、管辖范围、适用细则、执法措施、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执行与结案等方面皆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规定》第三条强调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规定》第四条指出,网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规定》第五条指出,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网信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执法证由国家网信部门统一制作、核发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核发。

《规定》对于管辖范围提出了更具体的细则,其第九条指出,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行政处罚案件。

《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立案指出,网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 (三)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请查处的;
  •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 (五)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

此外,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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