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6日,南京市江宁医院发布《数据中心基础支撑平台升级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528 万元。
产品清单:
中标结果
2022年7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江苏博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50 万元中标。
主要标的:
投诉处理结果
2022年9月9日,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宁财诉决〔2022〕07号》。
投诉人: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
被投诉人2:南京市江宁医院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对南京市江宁医院数据中心基础支撑平台升级项目(编号:JNZC-2022GK0020)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正式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JNZC-2022GK0020南京市江宁医院数据中心基础支撑平台升级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编号JNZC-2022GK0020招标公告中投标邀请第六项第3条,第四章“采购需求”第4.2条“产品清单”),在发现指标参数被恶意控标后,国产品牌不满三家的情况下,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竟然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需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要求,本项目不限于“国产品牌”。
无视招标文件中要求,与招标文件要求严重不符来进行回复并继续招投标活动。
2、我公司在质疑文件中明确指出本次招标采取设备标招标低价格分值,提高客观分分值,关于数据库平台,存储资源池,影像存储平台等均写入指定品牌产品排他性指标参数,利用排他性指标参数进行客观分扣分,故意制定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对项目进行控标。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偷换概念,以此次价格分分值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要求,和用非实质性参数且满足三家以上品牌(含进口产品)等方法进行回复,无视《政府采购法》中相关规定,无视恶意控标行为的存在。
3、我公司质疑在南京市江宁医院数据中心基础支撑平台升级项目核心设备(数据库平台,存储资源池,影像存储平台等),医院指定供应商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就已经压货,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不能满足的交货商务条件等进行控标。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以:采购人答复为:江宁医院未有主动指定供货商压货,如存在,属于供货商自主行为进行回复,将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法》精神弃之一旁,南京市江宁医院指定供应商江苏博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就将此次中标的编号:JNZC-2022GK0020项目中核心产品:浪潮、华为、联想等设备提前压货。
我公司在质疑函中明确提出核实压货情况官方通道,可以向华为,浪潮,联想公司发官方询证函了解具体情况,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助力恶意控标行为成为事实,于2022年7月22日宣布江苏博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为编号:JNZC-2022GK0020南京市江宁医院数据中心基础支撑平台升级项目中标人。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撤销2022年7月22日编号JNZC-2022GK0020的中标结果。
2.彻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关于编号:JNZC-2022GK0020项目招投标负责人的问题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3.彻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组织的编号:JNZC-2022GK0020项目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多项内容,查清违法目的,依法依规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审查情况
我局于8月16日正式受理本项目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现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主要以“关境”和原产地为认定标准,要符合报关入境和在境外生产的条件。进口品牌在国内组装、生产的均为国产产品,因此,进口品牌不等于进口产品。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和本项目不限于“国产品牌”两者并不矛盾。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规定,“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是指不接受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不限于国外品牌在国内生产的产品。
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价格分值为30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要求。此外,经了解,目前市场上至少有浪潮、新云东方、宝德等品牌能够满足数据库平台参数要求;至少有联想、华为、星辰天合等品牌能够满足存储资源池参数要求;至少有华为、曙光、浪潮等品牌能够满足影像存储平台参数要求,能够形成充分竞争。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调查,被投诉人2没有主动指定供应商压货。压货是企业一种内部销售管理的激励机制,企业适量压货或备货,是防止断货。供应商提前压货是企业自主行为,压货也是一把双刃剑,其风险自担。供应商提前压货行为与其是否能够中标没有必然联系。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事项。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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