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城市探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冉某,男,1989年出生
城市探索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冉某立即归还侵占的对应的公司商业代码及相关文件;
2、冉某赔偿公司项目开发延期的经济损失35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冉某于2019年8月与城市探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其岗位是ios开发工程师。
城市探索公司于2020年2月3日、2月10日通知冉某复工,冉某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提出离职申请后拒不办理业务交接、离职手续,私自侵占损毁丢失公司重要程序源代码文件资料,其开发的属于公司的源代码全部被其个人占有,数额较大,多次交涉仍拒绝归还,严重影响公司项目开发进度,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随后冉某以拖欠工资为由举报至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明确要求冉某不能邮件交接,必须到公司进行现场交接确认。
冉某在现场交接过程中,极其不配合公司离职交接程序,并且拨打110报警。
经警方询问情况后,明确指出冉某备份公司重要文件在自己账户中属违法行为,要求冉某立即办理业务交接、离职手续。
冉某以自己状态不佳为由,拒绝现场办理业务交接、离职手续。
因冉某担任公司重要岗位,其掌握了公司产品的重要资料,截止到目前,冉某管理的公司资料、业务信息仍未交接,人为损毁导致项目无法进展,人员停工需要重新开发六个月,给公司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三百多万。
冉某的行为已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请求判令冉某立即交接其掌握的公司资料,业务信息等内容,赔偿公司项目开发延期的经济损失3500000元。
冉某答辩称:
不同意城市探索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业代码是线上一份线下一份的,公司的服务器上是有一份代码的,服务器是有权限的,我们是没有权限删除的,我们每天开发会把代码提交到线上。交接的时候我把我电脑上的代码通过了邮件发给了公司的邮箱,杨某某是负责后台的,管理代码的员工有一部分被开除了,他们后台的代码自己弄丢了。
法院审理查明:
冉某于2019年8月8日入职城市探索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冉某担任IOS开发岗位工作。
2020年4月5日,冉某以城市探索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该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解除。
2021年2月20日,城市探索公司曾就本案争议将冉某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冉某立即归还侵占的对应的公司商业代码及相关文件;2、冉某赔偿公司项目开发延期的经济损失120000元。该日该仲裁委出具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10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城市探索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城市探索公司主张冉某提出离职申请后拒不办理业务交接、离职手续,私自侵占损毁丢失公司重要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件资料,并给该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要求冉某立即归还侵占的对应的公司商业代码及相关文件、赔偿公司项目开发延期的经济损失3500000元。
经法庭询问,城市探索公司表示需要交接的商业代码系IOS项目软件大鱼城选的商业代码,具体交接形式表示不清楚,相关文件表示系工作中产生的一些文件,未指明具体文件名称,称经济损失系因冉某未交接上述材料导致项目延期给商家的赔偿款,以及冉某离职后紧急招聘兼职和专职技术人员产生的收入减少和人力成本。为证明其主张,城市探索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社保权益记录(均未显示冉某占有公司的商业代码或文件而拒绝交出,亦未体现项目延期开发产生的实际损失)等为证。
冉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冉某主张商业代码都在公司的服务器上,其始终没有占有公司的代码,也没有任何公司的文件,其已办理完交接手续。
为证明其主张,冉某提交电子邮件等为证。城市探索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城市探索公司虽主张冉某侵占损毁丢失该公司重要的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件资料,并给该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但其未说明冉某需要交接的具体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具体名称,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社保权益记录等证据,均未显示冉某占有上述材料而拒不交接,亦未体现项目延期开发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等内容,冉某亦不予认可。
故对城市探索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冉某归还侵占的对应的公司商业代码及相关文件、赔偿公司项目开发延期的经济损失3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城市探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城市探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同样理由起诉王某某,索赔金额同样为 350 万元。同样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