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出生;李某,男,1991年出生。
法院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吴某某、李某破解并绕过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的安全措施,爬取该公司服务器上的房源及用户手机号码等信息数据,并以重庆和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21年6月3日,吴某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二人持有的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1个被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吴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证明、营业执照、重庆和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公司章程、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备案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等附随电子数据、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吴某某、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吴某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非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吴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单位的不当处置措施扩大了被告人行为危害后果的意见,经查,被害单位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并非导致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相反,被告人在明知被害单位已经采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仍继续非法获取被害单位数据,足以证明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故意,吴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吴某某、李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所提的合理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吴某某、李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没收。在案扣押手机、电脑等物品依法处理。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李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追缴吴某某、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在案之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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