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价、以正常价卖给美团网,获利 182 万:华为杨某判 5 年、代理商老板林某某判 2 年 8 个月

2022-10-21 16:10:38 浏览数 (1)

被告人:杨某某,男,大学文化;林某某,男,专科文化。

法院查明:

杨某某于2014年开始任职华为公司企业网客户经理,任职期间认识雅湾盛世公司的老板林某某。

杨某某和林某某商量好,以雅湾盛世公司来代理销售华为公司企业网产品给美团网,过程中杨某某通过个人的职务便利和关系截留更大的“利润”,然后两人一起瓜分。

为此,雅湾盛世公司先是注册认证为华为公司的二级代理商,之后杨某某通过职务便利和关系让美团网从雅湾盛世公司购买华为公司企业网的产品。

美团网购买华为公司企业网产品,杨某某都通过个人关系掌握了美团网购买价格并疏通美团网的关系,杨某某明知客户(美团网)接受的购买价格,其跟华为公司谎称美团网只能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压低客户购买价格),然后让二级代理商雅湾盛世公司向华为公司申请虚假特价,然后和美团网签订销售合同。

华为公司以特价价格将产品卖给一级代理商联强公司,联强公司将产品卖给二级代理商雅湾盛世公司,雅湾盛世公司将产品以正常价卖给美团网,美团网给雅湾盛世公司付货款,雅湾盛世公司截留了更大的“利润”,然后杨某某和林某某将这笔截留的华为公司应得的利润瓜分。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林某某通过个人的银行账户和员工李某、丘某某的银行账户将182.23万元“利润”转到杨某某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

归案后,杨某某退赔华为公司人民币182.23万元,杨某某、林某某均得到华为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抓获经过、谅解书、关于对杨某某退赔情况的确认书、报案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项目采购订单及商务申请、雅湾盛世公司工商信息、雅湾盛世公司在华为内注册信息、员工聘用协议书、员工档案信息、中级客户经理岗位职责、华为员工商务行为承诺书、网络设备采购合同、购销合同及邮箱聊天记录、商务流程违规问责制度、安捷信特价违规问责及奖励管理规定、商务申请与决策流程、合同比价、报案合同项目特价申请材料、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关于杨某某检举情况说明、检举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章某、任某、宋某、曹某、聂某、丘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报案人李某超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互相印证,予以认定。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林某某协助杨某某将其工作所在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杨某某辩护人提出杨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经查,杨某某在案发后向华为公司检举其他员工存在职务侵占、索贿嫌疑,经华为公司排查,在其检举前,华为公司已对其中一名员工违纪行为作出内部处理,未发现其检举的另两名员工存在违法犯罪情况,公安机关至今未接到华为公司关于杨某某检举他人的报案。故,根据现有证据,杨某某不具有立功表现,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杨某某、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杨某某、林某某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杨某某、林某某系初犯、偶犯,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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