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漳州平行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某,女,1988年出生
平行威客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黄某某赔偿因使用财务专用电脑操作不当、财务数据不备份造成所有财务数据灭失的经济损失188387.65元;
2、请求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相关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取证费)由黄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黄某某实施主动侵权行为,擅自不当操作电脑造成平行威客公司带有金蝶财务主机的电脑遭受勒索病毒Sodinokibi攻击,所有财务数据灭失毁损。
黄某某原本为平行威客公司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岗位是会计,负责线下和线上处理公司相关财税工作。
2021年3月初,黄某某以空调太冷为由向其上级提出更换工位的请求,2021年3月1日黄某某就调换至带有金蝶主机的工位上工作。
同月12日,黄某某背离工作要求,擅自不当操作该电脑,导致电脑遭受勒索病毒Sodinokibi攻击,电脑中所有财务数据均灭失毁损。
平行威客公司通过查阅国内网络安全领域具有极高权威性的公司出具的研究报告表明,该勒索病毒绝大部分以邮件形式传播,且需主动点击才能启动执行,即平行威客公司电脑遭受该病毒攻击系黄某某点击不良链接、网站或邮件所致。
此外,该病毒入侵电脑主机后会加密电脑中文件,被加密过的文件将难以恢复。
平行威客公司电脑中所有的财务数据均被加密且无法解密,已丧失实际使用价值。
黄某某缺乏对于数据的保护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对于其使用操作保管的电脑中的财务数据未备份,也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电脑中所有的财务数据均灭失毁损。
黄某某入职前就被要求掌握电脑基本技能,熟练使用应用软件并妥善保管自己使用的办公设备和相关数据,这是黄某某的基本职责,其中的含义是黄某某需要对其使用的电脑设置私有口令和防火墙漏洞装置,还需妥善保管其使用的电脑并承担对电脑中的数据进行备份、存档和加密的责任。
黄某某作为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且在其明知申请的是带有金蝶主机的电脑的情况下仍然未对电脑设置安全防护,该行为实质上已经违背了其作为财物人员需对电脑设置安全防护及数据保管的义务。
黄某某在本可以妥善保管电脑和财务数据的工况下,违背职责要求和合同义务并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加害行为,最终造成平行威客公司所有财务数据灭失毁损。
因此,黄某某实际上是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所有财务数据灭失的责任。
平行威客公司毁损的财务数据涉及10余家公司,涉及年份跨度从2013年至2021年,且黄某某给平行威客公司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188387.65元。
根据2021年9月1日由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U盘数据和平行威客公司统计的财务数据重新还原执行情况统计表及明细表明平行威客公司毁损的财务数据涉及到漳州平行威客、莆田平行威客、武汉平行世界、武汉金像、兴旭、霆轩、平行空间、基数、星迈、蓝融等10余家公司,涉及年份跨度从2013年至2021年,数量庞多,影响巨大。平行威客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为广大客户提供财务运营服务,由于黄某某不当操作导致电脑中毒且未妥善保管电脑中财务数据,所有财务数据灭失毁损,一度让平行威客公司公司经营陷入瘫痪。
为恢复正常经营,平行威客公司重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恢复所有财务数据,其中为恢复数据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合计为188387.65元。
财务数据灭失毁损对平行威客公司公司影响巨大,黄某某的行为不仅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声誉影响。综上所述,基于侵权关系以及原黄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等约定,黄某某应对其实施的主动不当操作行为所导致的勒索病毒行为以及不主动履行保存、备份财务数据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为合计为188387.65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平行威客公司的诉讼请求。
黄某某辩称:
平行威客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因答辩人的原因导致被答辩人公司所有财务数据灭失,从而导致经济损失。
1、案涉电脑并非答辩人一个人使用,答辩人同办公室所有财务人员均知道密码,并且共同使用该电脑,且被答辩人的财务负责人黄xx负责关闭案涉电脑,被答辩人无法直接证明该电脑中勒索病毒系因为答辩人的原因所导致,无法排除其他员工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
2、被答辩人公司未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存档、加密并非答辩人的过错,是被答辩人在管理方面存在错误。
答辩人自2020年4月20日入职被答辩人公司,担任会计岗位。入职后,答辩人从事基础的会计岗位工作,并且根据财务负责人黄xx的指示安排,完成其安排的工作,若黄xx无特殊指示,答辩人仅需完成日常工作。入职至离职期间,答辩人均不知道案涉电脑的数据依据公司的习惯,均应备份至移动硬盘,该移动硬盘一直掌管于黄xx处,黄xx从未告知,也从未将移动硬盘交给答辩人备份数据。电脑中了病毒之后,公司以这个理由辞退答辩人,答辩人才得知有移动硬盘这个事情。首先,入职期间,被答辩人均未对答辩人进行岗位培训,未告知答辩人应当将数据备份至移动硬盘,其次,答辩人岗位的前任工作人员慧慧离职后,被答辩人并未要求其与答辩人进行工作交接,第三,掌管移动硬盘的财务负责人黄xx从未告知案涉电脑的数据应当备份至移动硬盘,答辩人每日将数据备份至电脑E盘,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保护工作,符合工作要求。
3、答辩人系2020年4月20日入职,从被答辩人举证的《财务数据灭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统计表》显示,灭失的数据中包含漳州平行威客2019年11月-2020年2月丢失的财务数据凭证,由此可见,关于2019年11月-2020年2月的财务数据在答辩人入职前本该进行备份,无论如何都不应属于答辩人的工作范围,可见被答辩人关于数据备份方面的管理存在极大的疏忽和漏洞,被答辩人公司一直存在着数据并未进行备份至移动硬盘的问题,这属于公司管理方面的重大疏忽,不应当归责于答辩人一个员工。
4、《财务数据灭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统计表》显示,丢失的数据还包括莆田平行威客、武汉平行世界两家公司的数据,由此可见,这两家公司也存在着数据未进行备份的管理漏洞,更加说明了数据未进行备份,是被答辩人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系惯例,现在由于公司管理的失误导致电脑中病毒导致数据丢失的责任实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且不提被答辩人无法证明莆田平行威客、武汉平行世界两家公司的数据发生丢失,即使丢失,无论如何也不能归责于作为漳州平行威客公司员工的答辩人,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着实显失公平。
二、暂且不论电脑中病毒的责任究竟在于谁,被答辩人主张其因财务数据灭失导致的经济损失188387.6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被答辩人无法证明电脑中病毒之前,保存在该电脑的数据有哪些,以及中病毒之后,保存在该电脑的数据还剩下哪些,即无法证明哪些数据系因为电脑中病毒导致灭失的。被答辩人不能证明灭失的数据究竟有哪些的情况下,就要求劳动者承担其凭空主张的数据损失实在荒谬。其次,被答辩人仅凭自己单方制作的《财务数据灭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统计表》无法证明被答辩人的损失是多少。该证据对应的属于被答辩人入职之前的数据以及属于案外人两家公司的数据,与本案无关。
第三,《财务数据灭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统计表》里面的损失金额分为已付出成本68222.14元以及后期预计120165.51元等合计188387.65元。
该数据的计算均为被答辩人单方制作,被答辩人不能证明所提到的人数为真实的,也不能证明所提到的人数均因为案涉数据丢失而加班,更不能证明这些人员加班工资为多少,并且被答辩人已经向他们发放工资,更荒谬的是,后期预计的费用不属于被答辩人已经发生的损失,更不应在本案提起。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法证明案涉电脑中病毒系答辩人导致,更加无法证明因电脑中病毒导致的经济损失多少,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0日,黄某某入职平行威客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2日,黄某某调换至放置平行威客公司财务主机电脑的工位。
2021年3月12日上午,黄某某发现该财务主机电脑无法正常开机,后经查该财务主机电脑中了勒索病毒,导致平行威客公司的财务数据丢失。
2021年3月16日,平行威客公司以黄某某“因未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和部门规章制度,以及财务人员工作准则,安全意识差,未设置防范措施,导致办公电脑中毒受到攻击,同时未按照要求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从而导致公司整个系统瘫痪,所有财务数据丢失,严重影响公司的营运,其工作严重失职对本公司的利益已经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与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平行威客公司申请对该财务主机电脑的财务数据丢失进行鉴定。
申请内容为对案涉安装有金蝶主机的电脑:
(1)电脑中的财务数据是否灭失、所灭失的财务数据的种类、内容、数量等;
(2)电脑中毒之前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分析,如上网痕迹、浏览痕迹、USB设备使用痕迹、程序运行痕迹、及其与中毒的关联分析等;
(3)所灭失的财务数据的损失金额进行评估鉴定。
经一审法院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收到(2021)闽0681法鉴字234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后,回复:其中
(1)电脑中的财务数据是否灭失、所灭失的财务数据的种类、内容、数量等;
(2)电脑中毒的关联分析等;
(3)所灭失的财务数据的损失金额,非本中心鉴定业务范围。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告知漳州平行威客公司,平行威客公司放弃申请鉴定第
(1)电脑中的财务数据是否灭失、所灭失的财务数据的种类、内容、数量等;
(2)电脑中毒的关联分析等与第(3)项灭失数据的损失金额无法鉴定,原告平行威客公司变更鉴定申请,只鉴定第(2)中电脑中毒之前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分析,如上网痕迹、浏览痕迹、USB设备使用痕迹、程序运行痕迹。平行威客公司申请变更委托鉴定事项:
1、提取、恢复送检台式机电脑中的系统痕迹、用户痕迹、上网记录;
2、提取、恢复送检台式机电脑中文件名包含“.bak”、“.dbb”、“.ais”、“.air”、“.mdf”、“.ldf”的文件。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在送检台式机电脑内置硬盘1中检出浏览器上网记录3216条;检出系统痕迹827条,其中系统信息471条、安装软件90条、USB设备使用痕迹13条、应用程序运行痕迹253条;检出用户痕迹405条,其中开机自启动程序231条、最近访问记录118条、回收站删除记录4条、资源管理器痕迹52条。在送检台式机电脑内置硬盘2中通过条件过滤,检出文件名包含“.bak”、“.dbb”、“.ais”、“.air”、“.mdf”、“.ldf”的文件358个。
本案经一审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和解。
法院裁定:
平行威客公司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平行威客公司须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平行威客公司虽能证明财务数据丢失文件358个,但无法证明财务数据丢失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经一审法院释明,平行威客公司未申请鉴定财务数据丢失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视为放弃举证。故对平行威客公司主张黄某某造成公司相关数据的灭失,黄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驳回平行威客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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