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次 IT 招投标中受贿 73.7 万:判三年半

2022-05-17 16:42:59 浏览数 (1)

被告人:郭某、男

2014年至2019年间,郭某在担任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盐城市经信委)信息化处处长、无线电业务处处长、信息资源安全与基础设施处处长、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盐城市经信委)信息资源安全与基础设施处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的承接、论证、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非法收受李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的现金人民币163000元、港币600000元、美元10000元、购物卡6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37077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5年年初,郭某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信息化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职务之便,在信息化项目等方面为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业务员李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承诺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

2016年4月至2017年春节前,郭某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无线电业务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职务之便,在信息化项目招投标、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甲现金600000元港币、10000美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6807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份的一天,郭某利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无线电业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信息化项目招投标、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甲现金600000元港币,合计价值人民币499746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郭某利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无线电业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信息化项目招投标、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甲现金10000美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8331元。

3

2016年11月至2019年春节前,郭某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无线电业务处处长、信息资源安全与基础设施处处长、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盐城市经信委)信息资源安全与基础设施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职务之便,在盐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安全保障平台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江苏复大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8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现金人民币43000元、购物卡6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9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份的一天,郭某利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无线电业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盐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安全保障平台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江苏复大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郭某利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无线电业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盐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安全保障平台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江苏复大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购物卡1000元。

(3)2017年8月份的一天,郭某利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信息资源安全与基础设施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盐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安全保障平台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江苏复大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

(4)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郭某利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信息资源安全与基础设施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盐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安全保障平台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江苏复大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购物卡1000元。

(5)2017年11月份的一天,郭某利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信息资源安全与基础设施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盐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安全保障平台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江苏复大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6)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郭某利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信息资源安全与基础设施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盐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安全保障平台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江苏复大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购物卡1000元。

(7)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郭某利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信息资源安全与基础设施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盐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安全保障平台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江苏复大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购物卡1000元。

(8)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郭某利用担任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盐城市经信委)信息资源安全与基础设施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盐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安全保障平台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江苏复大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购物卡2000元。

4

2017年8月份的一天,郭某在担任盐城市经信委信息资源安全与基础设施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职务之便,在盐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安全保障平台建设项目中咨询报告评审等方面,为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区域经理王某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港币460000元、其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353938.40元,计折合人民币737077元。

法院裁定:

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辩护人提出郭某虽收受他人贿赂,但未给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未给国家及其挂职锻炼的单位造成任何损失,本院认为受贿案件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案中郭某多次向行贿人提供信息,为行贿人提供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公诉机关对郭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郭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郭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真诚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其余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郭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判决如下:

一、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已缴纳履行罚金刑保证金二十五万元)。

二、郭某所退赃款港币460000元、人民币353938.4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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