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评估程序

2022-05-19 14:11:42 浏览数 (2)

(一)评估机构按照《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规范》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估。

(二)评估机构组建评估组,应按下列要求选择独立评估人员:

1.评估组应包含1名独立评估人员的事项包括:

(1)通用要求的初次申请和再评估;

(2)三级的初次申请和再评估;

(3)二级和一级的初次申请、监督评估和再评估。

2.评估组可包含1名独立评估人员的事项包括:

(1)通用要求的监督评估;

(2)三级的监督评估。

3.评估组无独立评估人员的事项包括:

四级的初次申请(初次申请三级未通过的除外)、监督评估和再评估。

(三)评估组的评估工作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通用要求(含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6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9人日;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2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3人日;

2.四级(含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3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4人日;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1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1.5人日;

3.三级(含四级升三级,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6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9人日;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2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3人日;

4.二级(含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9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12人日;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3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4人日;

5.一级(含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12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15人日;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4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5人日。

(四)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向ITSS分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

1.《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2.《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文件评审报告》;

3.《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计划》;

4.《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检查表》;

5.《首次会议签到表》和《末次会议签到表》;

6.《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关闭记录;

7.《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报告》;

8. ITSS分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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