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研究生文化,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杨某于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的家中,先后十余次将从QQ好友等处分享得来的淫秽视频共计18个,上传至色情网站上,所上传的淫秽视频被点击399996次。
2021年6月18日,经公安机关侦查将其抓获归案,杨某对其将淫秽视频上传至色情网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为:1.被告人累计上传淫秽物品视频文件不足20个,数量较小;2.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并未牟利;3.被告人所传播物品中不含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4.被告人到案后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如实供述,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5.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未采取任何暴力手段,社会危险性较小;6.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7.被告人在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监纪,表现良好。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裁定: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杨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意见,与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随案移送的红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HONOR牌手机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