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研发部门经理
被告:云某,女,1989年出生
云某自2015年4月27日入职海科融通公司,每月基本工资13648元及绩效工资1000元,2019年年终奖14648元。云某正常工作至2020年7月9日,当日海科融通公司向云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云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云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
海科融通公司主张,由于云某编写的代码未考虑接口的限制条件、批量超时对数据的影响等因素,导致数据回滚,经相关人员提醒仍未改善,导致公司重复入账,给代理商分润手续费多返点61.86万元,返现手续费多1.75万元,此后经公司调账,最终给其公司造成四、五十万元的经济损失,间接导致其公司与五百多家代理商终止合作,对其公司商誉造成损失。其公司根据管理红线第二章第(二)条、第四章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5条第4点、第33条、第41条、第44条解除与云某的劳动合同。
就该主张,海科融通公司提交云某编写的程序代码及说明、代理商返现、分润提现手续费返点入账明细表及日志、管理红线、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予以证明。其中云某编写的程序代码及说明、代理商返现、分润提现手续费返点入账明细表及日志为电子打印件。管理红线第二章第(二)条:人为造成损害公司形象,给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错误行为。第四章第(六)条: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影响公司运营、商誉或导致严重经济损失1.工作严重失职或违规,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二章第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开除:4)对同事或上级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或实施其他干扰、与领导发生激烈的正面冲突,妨碍公司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行为的。33)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41)违反公司或部门标准操作程序或其他制度、政策,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44)公司员工(销售、运营、客服等部门)未尽责,导致客户投诉及客户利益受损的。
就上述证据,云某认可编写的程序代码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云某不认可代理商返现、分润提现手续费返点入账明细表及日志电子打印件的真实性,称与其离职时的明细存在差异,且其无查看日志的权限;认可规章制度的真实性。
云某主张,其作为中级开发人员,并不知晓海科融通公司代码架构,因为海科融通公司在任务文档中并没有提醒其编写代码时要注意多少条会出现超时的情况,所以其编写的代码未考虑该问题。接口本身就是批量接口,故一般编写代码时是不考虑该因素,出现数据回滚系因海科融通公司的架构存在问题,而且是在实际使用阶段才发现超过200条会超时,给代理商分润手续费多返点61.86万元,返现手续费多1.75万元,其中分润手续费系月结,尚未出账,代理商是无法看到的,海科融通公司已经调账。返现手续费1.75万元,已经后续从代理商的应收账款中调账。海科融通公司并无实际损失。
就其主张,云某提交录音、电子邮件截图予以证明。其中录音中有音文本显示为2020年7月3日,郑某经理、张某、云某及法务、人力沟通前述问题的过程,谈话由张某主持,郑某先对问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介绍,提到问题已经在2020年6月29日解决,法务总结认为云某应当负主要责任,并提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符合严重违纪行为的说法,云某明确就此表示异议,其认为程序员的代码编写出现问题系正常现象,测试环节就是负责检查发现问题的,如果需要负责任的话,其认为整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负责,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其已配合追回了多返的利润,不认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说法,不接受严重违纪的处理。郑某经理提到分润的61.86万元第二个月才出账,所以并没有影响实际的金额。返现的1.75万元后续扣回来了,代理商会因余额变动引起疑问,后续会有咨询。电子邮件截图内容为云某研发的代码经相关人员测试、郑某2020年6月29日发现事故告知顾某调整账户,顾某此后回复称已完成调减。
海科融通公司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认可上述电子邮件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
另查,海科融通公司自述本案涉及的代码由云某一人编写,后经其公司专门的测试人员测试,未发现漏洞。系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
海科融通公司同意支付云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延时加班工资757.66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92.5元。
云某以要求海科融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65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海科融通公司支付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128元;2、海科融通公司支付云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延时加班工资757.66元;3、海科融通公司支付云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92.5元;4、驳回云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海科融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
海科融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128元。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结果。我公司与云某于2015年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云某担任我公司的中级JAVA工程师,月基本工资13648元,绩效工资1000元。2020年6月28日,我公司产品研发部的员工郑某在工作中发现我公司运行的一个平台,在跑批代码时存在着严重的bug,导致入账记录回滚,第二天再次跑批,产生重复出款重复入账的资金事故,造成我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经内控部门核实得出以下结论:云某在设计代码的过程中未与其他人员沟通,未了解接口的限制条件,未考虑特定情况下(如批量超时)对账户数据的影响等情况造成本次的事故。云某基于重大失职承担主要责任,关于本次事故,返现返点重复入账代理商238个,涉及金额1.75万元,分润返点重复入账代理商1351个,涉及金额74.95万元。300余家代理商基于本次事故直接与我公司终止了合作关系,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我公司人员找云某调查时,云某拒不如实反映相应情况,拒绝在内部事故调查报告中签字,给我公司的调查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综上,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云某辩称:
我在2020年3月份时开发了一个软件,按照客户要求开发结束后,按照公司流程提交给测试,测试通过后上线,上线验收后没有任何问题,在2020年6月发现可能有问题,于是进行线上验证,发现有70多万的多出款,随即我配合公司进行补救,其中有60多万元的分润还没有出款,是可操控的,另有1.75万元的返现,已经从账户中扣除了,海科融通公司并没有实际损失。海科融通公司以我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不认可。我开发的产品,测试和线上验收均没有发现问题。产品应当在上线前对代码进行检验,但是海科融通公司在产品上线后才进行代码检验,而且海科融通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当在产品上线运用时监测账务的情况,在账务出现异常时,财务人员并没有监测到。海科融通公司只对我方进行处分,显失公平。
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海科融通公司的诉求。
法院裁决: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海科融通公司以云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海科融通公司对解除理由能否成立负有举证义务。首先,海科融通公司作为系统研发上线的统筹决策者、管理者,未举证证明针对研发团队负责人、管理层、其他成员明示过具体的职责分配及责任承担规则,亦未举证证明针对上线系统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有相关处理预案,同时其公司未就云某编写代码出现问题的情况是否明显超出一般实践中的合理范围及系统上线运行的其他环节是否均做到无任何疏漏提供相关证据。云某编写代码后,海科融通公司亦有专门的测试人员进行测试,并未发现漏洞,故其公司将本次事故归责于云某一人,并认定其已达到严重失职的程度,依据不足。其次,海科融通公司虽主张曾发生的重复入账利润返点至今仍大部分未能追回,但未举证证明追回的过程及相应结果情况,且其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所持大量代理商因此终止合作的主张,应就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同时录音中关于事件处理进程的谈话内容涉及调账过程、调减结果的内容,海科融通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已经确认此次事故所造成的金额损失已经追回,此情况可佐证云某所持未发生重大损失的主张,至此法院对其公司所持产生了重大损失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海科融通公司对云某作出解除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云某主张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经核算,仲裁裁决的金额,未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采纳。
海科融通公司与云某均认可仲裁裁决的海科融通公司支付云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延时加班工资757.66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92.5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128元;
二、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云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延时加班工资757.66元;
三、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云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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