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维工程师、被判 5 年:为了学习,登陆老东家云桌面系统,延时点了几下鼠标、磁盘格式化了。。。

2022-03-18 17:59:14 浏览数 (3)

叶某,男,1991年出生,运维工程师

2018年3月至4月间,叶某在南某和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和公司”)技术部担任运维工程师,其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公司云桌面系统中创立“ming.tang”的普通账号,后离职。同年6月20日凌晨,叶某擅自使用“ming.tang”的账号远程登陆世和公司的云桌面系统,并通过自己在职时获取的管理员账号进入该公司的一台电脑,在浏览过程中将该电脑一磁盘内的数据删除,致使世和公司云桌面系统相关数据无法恢复,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7月24日,叶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部分证据如下(云头条编辑过程中有删减):

证人闫某(南某和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IT总监)的证言:2018年6月20日上班时发现单位里有多个系统无法使用,经调查发现几个系统硬盘的信息被清空,远程办公系统发现了一个账号,这个账号的相关的人员不存在,账号创建的时间是2018年4月18日,也就是叶某提出离职的当天,怀疑系统的损坏和信息的情况是该账号所为,于是报警。公司云桌面远程办公系统完全无法使用,里面的业务数据无法恢复,it部门的代码库被清空,必须找专业的公司恢复。系统被攻击后对硬盘没有影响。南京亚远大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师说数据被删除无法恢复。只能重新部署软件,直接费用是10万元人民币。

证人侯某(南京亚远大兴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的证言:我主要负责世和云桌面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2018年6月20日上午九九时许,世和公司it维护人员刘广州电话告知该公司的预控瘫痪了。当日下午15时左右,我经过远程勘查发现文件服务器的用户配置文件及相关数据全部丢失,导致大部分用户桌面无法加载,云桌面系统无法访问。文件服务器的磁盘空间是60T,之前的存储率是60%,而现在的使用率为零。磁盘格式也变成了RAW,原来磁盘的格式应该是NTFS,表明磁盘已经被格式化。我没有办法恢复系统,只能重新部署系统环境,之前的数据没有办法恢复。

证人陈某(系世和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6月20日早上9:00我上班时发现无法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云桌面,同时发现无法正常进行代码推送等开发工作。当时公司内大面积出现类似问题,后来我们到后台才发现我们员工登录办公系统的身份信息丢失了,此外代码库的数据也被清空了。我们在后台查询操作日志,发现有人在4月18日新增了一个管理员账户,6月20日凌晨账户远程登录了我们公司的办公系统,清除系统硬盘内的数据,包括办公系统登录的身份信息以及代码数据库内的数据。

证人马某(系世和公司工程师)的证言:6月20日早上我们上班发现公司的办公系统无法正常登录。我登录到后台查询操作日志,发现叶某离职前在4月18日创建了一个叫ming.tang的账户,该账户6月20日凌晨2:00多,远程登录了主控代码库和共享储存信息库,彻底删除了代码库和共享储存、存储信息库中的数据。后我们重新部署了一套功办公系统,从备份中找回了一部分代码,绝大部份代码需要重新编写。

叶某的供述:

我在2018年3月至4月间在南某和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任运维工程师,负责维护公司的云桌面系统。在世和离职前几天,也就是在2018年4月18日,我在公司建立了一个普通账号,账户名是ming.tang,登录密码是12345678,4月20日我从世和公司离职,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3时到24时左右,我在自己家中以ming.tang的账号远程登录了世和基因公司的内部系统,然后打开了远程桌面,查询了ming.tang的ip,然后随便登录了世和公司的一台电脑,然后又以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录了世和基因公司的系统,登录系统后打开了一个磁盘,看到里面有很多文件夹就没有继续再点了,这个时候网络有点延迟,我就点了几下鼠标,屏幕没有反应。过了一会我又看到屏幕显示盘符正在格式化,也就是清空盘幅里面的所有文件,当时删除正在读条读条的下面有一个取消的按钮,我就用鼠标点取消按钮,但是没有反应。过了一会儿删除条就消失了,盘福内的全部内容全部被格式化了。我又进入世和基因的其他几台电脑,想寻找被删除的数据的备份,没有找到,然后我又回到删除数据的那天电脑。清空了当时登录以及操作的相关日志。我又进入预账户管理程序,把ming.tang账号删除了。我登陆世和基因公司的云桌面系统是为了学习,把磁盘格式化是因为误操作,删除日志和删除ming.tang账号是掩盖远程登陆的痕迹,防止被人发现。

法院裁定:

叶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关于叶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李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叶某不存在犯罪故意。2、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是否对系统造成10万元的损失,我们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

经查,相关证人证言与叶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叶某作为原公司技术部的运维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公司云桌面系统中创立“ming.tang”的普通账号,并在离职后,未经原公司许可,以原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录了原公司的系统,删除了相关数据,致原系统无法恢复,只能重新部署系统环境,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人民币。因此对叶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李新生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叶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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