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它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叶某,男,1989年出生
原告杭州它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案不字[2018]第31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至法院。
请求:被告赔偿给原告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叶某辩称:
一、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腾讯云服务器上的数据没有丢失,被告的工作不存在过错,且被告在离职时将全部工作任务交接清楚。
首先,云服务器并未向客户开放,不存在新加波客户的机器人数据丢失问题;其次,腾讯云服务器上的数据及多机管理平台内的网页代码、数据库代码并未被删除,被激活后仍然存在;再次,原告员工余某某不清楚服务器使用情况;最后,被告将手头上的全部工作内容都一一交接清楚,案涉的云服务交接给马某,多机管理平台交接给袁某某。
二、原告并不存在经济损失,原告所提供的内部工作量评估和云服务报价方案,是其他软件开发商对于原告另外新的服务需求给出一些报价方案,与本案无关;
三、原告应对数据库中应存在的数据和因被告原因导致数据被删除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双方争议的腾讯云服务项目在被告离职之前处于测试阶段,尚未正式运营,服务器内没有丢失任何数据,原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2日,杭州它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与叶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乙方在甲方的研发部门担任软件工程师;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并应赔偿甲方损失,等等。
2017年5月19日,它人机器人任命叶某为软件部主管,
2017年7月21日,它人机器人购买了腾讯云服务,服务绑定了公司软件部门的公用邮箱xxx@xxx.com。
2018年3月9日,被告叶某离职。
2018年4月27日,它人机器人以叶某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2018年4月27日,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案不字[2018]第31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庭审中,它人机器人认可按照叶某对腾讯云服务的操作,相应的数据仍在存在,但不确定全部数据是否存在。
一审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它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认为叶某存在失职行为造成了数据被删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叶某赔偿损失30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杭州它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因叶某的失职造成上述数据已被删除的事实,而庭审中,杭州它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亦认可按照被告叶某对腾讯云服务的操作,相应的数据仍在存在;同时,对于原告主张损失的金额,亦是根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云端多机管理平台项目的合同报价,并非其支出的实际损失。
综上,杭州它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叶某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它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
宣判后,它人机器人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
1、原审法院遗漏了原由叶某负责管理的工作邮箱收到腾讯云服务器多次发送的续费提醒邮件和服务关停邮件的事实。
2、原审法院遗漏了叶某隐瞒因其个人原因导致腾讯云服务器被停服7天的事实。
3、原审法院遗漏了2018年3月27日叶某非法侵入它人机器人腾讯云服务器的起因的事实。叶某通过该非法侵入获得的证据来源系非法,应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原审法院未依法对它人机器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评析和认定。
三、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它人机器人腾讯云服务器上的数据在2018年1月22日被停服后仍然存在,裁决不当。
综上,请求二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它人机器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叶某在二审期间辩称:
一、叶某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它人机器人工作人员确认目前所购买的服务器并未向客户公开使用,只是为了公司自己员工软件开发做临时测试使用,不需要保持服务器时时开通有效,只需要在公司需要使用服务器时,该服务器能够正常使用即可。它人机器人分配给叶某的邮箱虽然的确收到腾讯相关的邮件通知,陈述可能会删除数据或停止服务,但只是一种可能状态,并不表示实际状态下数据已经被删除了。另外,它人机器人员工在一审庭审中承认按照叶某的操作流程,服务器内的数据是存在的。更重要的是,原审法院一审开庭过程中当庭向它人机器人另一员工核实,该员工承认当时只是根据腾讯发送的邮件告知领导数据不存在了,但该员工并未登录服务器核实数据是否存在,事后该员工也承认自己不懂服务器,不知道该如何查看服务器里的数据,只是表示服务器停服3个月可能存在数据被删除。同时,叶某在一审中的证据也证明了服务器内数据是依法存在的。故它人机器人所述服务器内数据丢失的事实不成立,叶某严重失职的行为也不成立。
二、在叶某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及服务器不存在数据丢失的情况下,它人机器人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它人机器人要求叶某承担经济损失3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它人机器人上诉状中所述的邮箱通知,不足以证明实际状态下数据不存在的事实,叶某也没有隐瞒服务器的相关事项。叶某虽系未经它人机器人的直接同意而登录服务器账户,但是叶某是根据它人机器人给予的账户和密码,在得知它人机器人以数据丢失为由欲起诉叶某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及证据保全的目的而登录服务器,该行为并非非法。
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它人机器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它人机器人向法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
1、关于叶某云平台事故说明,欲证明2018年4月中旬,它人机器人员工余某某登录服务器时发现注册邮箱中有很多欠费及删除服务器的邮件,网页无法正常打开。
2、腾讯云服务器回收机制说明,欲证明腾讯公司官方云服务器操作说明中明确到期未续费的,服务器中的数据将被清除且不可恢复。
3、腾讯公司给叶某手机发送短信息的截图,欲证明腾讯公司向叶某手机发送云服务器到期未续费将被停服的相关信息。
4、腾讯公司关于未及时续费会导致的后果的说明,欲证明腾讯云服务器到期未续费7天后云主机会被彻底销毁并不可恢复的事实。
5、ITR-SI-300A云监控功能开发说明,欲证明叶某2017年7月时向它人机器人领导出具的腾讯云服务器上数据中一部分“云监控功能”的开发说明。
6、叶某发给它人机器人领导及员工的邮件截图,欲证明它人机器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7-9中的技术方案内容系叶某在职期间开发工作形成的数据丢失后的重建,进一步证明它人机器人遭受的损失不少于20万元。
叶某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且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叶某存在失职行为并给它人机器人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叶某的质证意见正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二审中,被上诉人叶某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叶某是否存在失职行为造成它人机器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根据审理查明及它人机器人在二审中的陈述,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它人机器人曾当庭演示过云服务器的操作过程,结果显示存在数据。它人机器人认为数据不完整,且显示存在的数据系叶某于2018年3月27日非法侵入它人机器人腾讯云服务器后上传的部分数据,但它人机器人并未对其该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它人机器人亦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30万元损失的具体计算依据。故在它人机器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叶某的失职行为造成它人机器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驳回它人机器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