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销售杨某职务侵占 225 万元:判一年十个月

2022-03-18 18:29:21 浏览数 (1)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出生,大学本科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政企网的产品由总代理商代理销售货物,二级代理商或中兴公司政企网的销售人员联系有购买需求的客户,由二级代理商通过总代理商向中兴公司垫资后提货,二级代理商按照其与总代理商的约定支付货款,再出售给最终用户。中兴公司的销售人员全程跟踪项目进展,且有向中兴公司提请特价的权限,中兴公司规定货物实际出售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人员为用户申请的特价,申请的特价已包含中兴公司给代理商的利润。

杨某某于2009年5月入职中兴公司,在政企事业部第四片区成都办事处工作,担任政企网的销售经理,主要负责寻找客户,销售中兴公司的产品。

任职期间,杨某某找到客户谈好价格后,违规向中兴公司申请特价提货,并与中兴公司总分销商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责任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虹佳华公司”)的业务经理文某联系,由长虹佳华公司将货物高价销售给代理商,中间的差价扣除手续费之后作为好处费转给杨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统计,杨某某用此方式获利的项目有中电30所信息化及下属公司集成项目、攀钢软交换及信息化项目、四川省公安全省高仿真及高清视频会议项目、2016年四川人防信息化项目、四川省公安全省视频会议及数据项目等,上述项目中文某共转给杨某某2249777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2019年3月14日,杨某某接公司通知后主动返回公司接受公安机关调查。4月1日,其妻子代其向中兴公司退赔2800000元,取得中兴公司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综合考虑杨某某的作案手段、社会危害、认罪态度和退赔情节,建议判处杨某某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裁定:

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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