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在职期间在外创立公司、抢东家客户,调查期间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

2022-03-18 18:32:51 浏览数 (1)

2021年12月,中国裁决文书网公布了广州云徙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位员工的劳动争议判决书。因涉及多份裁决文书,云头条编辑过程中仅摘要重点信息,供大家参考。

吴某某,男,1984年出生,2017年12月25日入职云徙公司,岗位依次为大数据架构师、技术架构师。约定的工资为30000元(基本工资15000元 岗位工资9000元十绩效工资6000元)。

相某某,男,1987年出生,2018年10月8日入职云徙公司,岗位是产品经理。工资为35000元(基本工资17500元 岗位工资10500元 绩效工资7000元)。

陈某某,男,1985年出生,2016年11月21日入职云徙公司,岗位依次为产品经理、Marketing产品总监。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第一份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岗位是产品经理,约定工资为30000元(基本工资15000元 岗位工资9000元 绩效工资6000元);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约定的工作岗位为Marketing产品总监,约定的工资为35000元(基本工资17500元 岗位工资10500元 绩效工资7000元)。

三位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云徙公司安排的工作,不得从事与云徙公司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不得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云徙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他企业;合同还约定,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云徙公司安排的工作、从事与云徙公司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云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公司或其他企业,构成对云徙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云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云徙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吴某某发出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吴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为由,与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吴某某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的离职原因中手写“本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7日收到云徙科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应云徙科技要求于2020年8月14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云徙公司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真实性。

相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相某某最后工作日及解除劳动关系日期是2020年8月25日,是相某某向云徙公司书面申请离职。

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云徙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陈某某发出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陈某某于2020年8月4日下午擅自离岗,期间未按流程请假,亦未征得公司批准同意,且在公司通知要求返岗的情况下,至今未到公司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旷工在内),通知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竞业限制

广州云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聚变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云徙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房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数据处理和存储产品设计;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通信系统设备产品设计;软件测试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供应链管理;软件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零售;软件开发;广告业;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聚变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成立,住所在广州市海珠区红卫新村西街******,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房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数据处理和存储产品设计;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通信系统设备产品设计;软件测试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供应链管理;软件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聚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1,股东分别为陈某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某某(监事)、黎某。陈某1系(2021)粤0112民初2053、2497号两案的劳动者陈某某的父亲,黎某系(2021)粤0112民初2055、2494号两案的劳动者的妻子。陈某某、相某某、吴某某是在云徙公司同一部门工作,陈某某是相某某、吴某某的上级。

在陈某某裁决文书中提到的主张及证据显示:

2020年8月4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去了派出所,当天从派出所回来其就无法回到公司办公,因为人脸识别系统已经移出劳动者,另用人单位还派保安进行阻拦,直到8月21日还收到擅自离岗的通知书,这期间其有去劳监大队反映情况。

2019年4月份用人单位提起签署涉案这份竞业限制,因合同里面1.2没有明确哪些公司,后来其就没有签署,到了2020年9月1日其回公司谈调解准备拿离职证明,单位就提出让其签署竞业限制,当时其想着解除合同就签署了竞业限制。

在另一则与罗某的裁决文书中,云徙公司提到:

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因为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罗某在职期间从事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其已签字承认其于2020年7月31日在未经公司同意情况下,同另案员工陈某某代表他与云徙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前往云徙公司的投标客户处进行商务交流,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

罗浩于2020年8月4日在对其进行核实调查期间,与云徙公司员工发生肢体冲突,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法院裁定

云徙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吴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432000元;

2、相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4000元;

3、陈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4000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吴某某支付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230400元;

2、相某某支付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252000元;

3、陈某某支付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273600元。

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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