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牌照概况
1.1 行业分类与经济环境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2017年第四次修订。该标准(GB/T4754-2017)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我国行业大体被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这20个板块。
图 2021中国各产业所占GDP比重
各行业正常运行除了需要最为基础的营业执照,还需要经营许可证(亦称经营牌照)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交易。与营业执照不同,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它是做某种方面的生意所必须取得的证件且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取得,也就是所谓的前置许可审批文件。
如今最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牌照包括金融牌照和互联网牌照。根据资产信息网介绍,目前并购牌照股权主要集中在金融和互联网领域。
1.2 金融牌照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中国现有金融业态,是从传统金融机构各项业务衍生而出,逐渐发展壮大,从而形成各项新兴金融业务,其中有些已被纳入监管范围,如采用牌照制或备案制监管,有些则还在野蛮生长。
1.3 互联网牌照
资格准入是行政监管部门管控互联网业务的主要方式之一,牌照即是资格准入的外观表现。对于一家互联网企业而言,没有牌照就上线运营,无异于裸奔。除了营业执照等各领域企业都需持有的牌照外,互联网领域有诸多特殊专有牌照。
互联网领域最为常见的6种牌照,包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和游戏版号。
第二章 行业综述和技术发展
2.1 金融行业产业链
图 中国金融行业产业链结构
2.2 互联网行业产业链
互联网产业诞生之初就被应用于不同场景以改善原有产业形态,我国互联网产业链上游主要为互联网产业支撑类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产业发展硬件设施建设和互联网产业应用软件系统研发,产业中游则主要为互联网产业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呈现的产业形态。在 " 万物互联 " 的产业发展下改变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互联网产业下游主要为面向社会各界的应用主体。
除此,在复杂的国内外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产业安全贯穿始终,监管机构则出台相关举措,对产业进行全产业链监管。
图 中国互联网产业产业链结构
互联网产业上游支撑类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软硬件支撑等,代表企业有三大电信运营商、麒麟软件、浪潮等 ; 互联网产业中游按应用场景来看,代表企业主要有西门子、阿里巴巴、字节跳动、卫宁健康、科大讯飞、京东数科和数梦工程等 ; 互联网产业下游则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应用主体部分。
图 中国互联网产业全景图分析
2.3 金融行业综述
图 金融业态架构
中国的金融监管按照监管部门将各金融业态进行分类,各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牌照的发放和备案。
图 中国金融行业相关牌照
据资产信息网介绍,总体来看,目前中国有25张金融牌照最为重要,成为各路资本追逐热点,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趋严,牌照价值凸显,其市场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
图 中国25张金融牌照
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有银行牌照、信托牌照、金融租赁牌照、货币经纪牌照、贷款公司牌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牌照为第三方支付牌照;证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有基金销售牌照、基金销售支付牌照、券商牌照、公募基金牌照、基金子公司牌照、期货牌照; 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有保险牌照、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牌照;其他机关审批的金融牌照有典当牌照、小额贷款公司牌照、融资性担保牌、融资租赁牌照;中基协备案登记的金融牌照为私募牌照。
2.4 互联网行业综述
2.4.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互联网领域最为常见的许可性证件,特别是其中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我国,电信业务分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9年修订),基础电信业务包括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等12类。
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等10类,如下表:
图 增值电信业务分类
ICP许可与ICP备案
各类常见的互联网业务活动基本都落入增值电信业务的范畴,特别是B25信息服务业务,其适用范围包括门户网站、搜索引擎、即时通讯、论坛、网络游戏、音视频、杀毒防护等绝大多数互联网业务场景。根据提供服务的基础平台不同,B25信息服务业务可细分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Service Provider,简称SP)2种子类。ICP所涉服务是基于互联网(PC端),SP所涉服务是利用运营商渠道基于非互联网(一般为移动网)所提供的服务。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修订)的规定,按照是否有偿提供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DI 证
除了ICP许可证/备案外,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业务类别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是较为常见的互联网牌照。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3种。其中,以交易处理业务最为常见。
2.4.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2017修订)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nternet Culture Business License,行业内俗称文网文、网文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仅需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4.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适用范围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最主要的监管来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该机构名称多次变革,以下统一简称“广电总局”)。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修订)是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准入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udio Video Service Permission,简称AVSP)或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手续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例如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喜马拉雅FM等音频网站、战旗TV、斗鱼等直播平台都必须“持证上岗”。
图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实行分类授予、分类监管模式
取得条件
在2008年1月之前,广电总局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主体并无特殊限制。随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主体被限定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非国有单位不再是该许可证的适合申请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对许可证申请主体的严格限制,使得市场上该许可证的牌照资源非常稀缺。
根据广电总局官网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机构名单》(截至2017年12月31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持牌主体共计586家。从实践来看,广电总局目前已不再公开受理该许可证的申请。由此一来,牌照问题成为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头等合规问题。目前来看,收购持证主体成为互联网企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唯一合规路径。
2.4.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供给优质内容是互联网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核心之一。其中,新闻信息又是信息内容的核心类别。国家网信办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2017年修订)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制定)来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为。按照前述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样实行分类授予、分类监管模式。网信办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分为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3大类。“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根据国家网信办官网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4月30日,经各级网信部门审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总计1329家,具体服务形式包括:互联网站1142个,应用程序1031个,论坛139个,博客25个,微博客4个,公众账号3871个,即时通信工具1个,网络直播20个,其他30个,共计6263个服务项。其中绝大部分持证主体是传统国有新闻单位,民营企业获得该证书的极少。经中央网信办审批持证的互联网企业,仅新浪、搜狐、趣头条、观察者网、微博等二十多家,由此可见申请该证之难。
2.4.5《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适用范围
政府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传统出版物的严格管控政策,同样延伸至互联网出版领域。《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制定)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的涵盖范围极为宽泛,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是对相关作品进行“编辑、制作、加工”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行为,都是网络出版服务行为。据此,几乎所有在互联网上发布、推送自己或他人的文字、音乐、影音、动漫、软件等行为都有可囊括在网络出版服务行为的范围内。因此《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公布之初,即获得大量关注,引起了广泛的担忧和讨论。
在实践中,从事自媒体运营的个人或者企业无须担心,因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行为,不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时说“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申请条件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申请难度很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针对“从事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的出版单位”和“其他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两类不同主体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申请门槛,对“其他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苛以更加严格的申请条件。
实践中申请该证的最大门槛,主要还是隐形的申请条件。据某一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说,批准一张《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就是批准一家出版社。不仅仅是将线下出版物数字化后在线上传播,更重要的是涉及原创互联网数字作品的传播,这对社会影响太大,所以要慎之又慎。他的观点虽为一家之言,其实很有代表性。因此,目前只有少数互联网巨头(例如腾讯、网易)持有该证。
2.4.6 游戏版号
适用范围
游戏版号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监管部门(根据最新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新闻出版署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批准相关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的俗称。由于网络游戏已经逐步深度融入各类产品中进行“混业经营”,诸多互联网公司、产品都会涉及游戏版号问题,游戏版号逐步成为一种常见的互联网准入牌照。
图 腾讯公司旗下《王者荣耀》的游戏版号
申请条件
为了整治游戏抄袭、山寨、粗制滥造、内容违法违规等乱象,提高游戏内容质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监管部门有意识地通过游戏版号制度来控制网络游戏产品数量和增长幅度。游戏版号的审批消耗时间长,程序繁琐,成本高,成为互联网企业获取游戏版号的障碍。另外,新闻出版部门要求持有《网络出版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提交游戏版号的申请,而申请《网络出版许可证》门槛奇高,大多数企业并不具有获批此证的条件和资格。因此,大部分网络游戏公司必须通过出版社申请,无形中增加了申请游戏版号的财务成本。
因此,部分游戏公司无奈之下铤而走险,采取了无版号运营、借用版号、套用版号运营等方式。很多游戏在版号没有下来之前,以“内测”的方式悄悄上线,以图规避。这些灰色方式的合规风险很大。
2.5 技术发展
金融从来离不开科技,科技赋能一直是金融行业突破传统、升级创新的利器。2019年以来,伴随总体发展回归理性和内核策源深度创新,科技正逐步从底层基础设施上升至前台金融解决方案不可或缺的核心元素,科技加速推动金融业务精品化、场景化、智能化,日益成为产业生命线支点。科技对金融的作用被不断强化,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已成为金融行业的共识。
Fintech,即Finance Technology的缩写,中文译为金融科技,属于CP词汇,诞生于美国,对其定义众说纷纭,下面列举几种。
在《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中,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科技的定义为: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要秉持“守正创新、安全可控、普惠民生、开放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赋能作用,推动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定义为,金融科技主要是指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动,对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服务业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兴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等。
2.5.1 大数据(Big Data)
对于“大数据”(Big Data),研究机构Gartner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换而言之,如果把大数据比作一种产业,那么这种产业实现盈利的关键,在于提高对数据的“加工能力”,通过“加工”实现数据的“增值”。
大数据在金融科技领域中的应用非常多,例如耳熟能详的风控、用户画像、波动分析等等,但所有的大数据应用背后其实都离不开一个功能强大的基础数据平台,用来整合全域数据,统一标准、口径以及数据加工模式等,为前端数据展现提供支持。
2.5.2 云计算(Cloud Computing)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的定义为:云计算是一种按使用量付费的模式,通过云计算,用户可以随时随地按需从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共享池中获取网络、服务器、存储器、应用程序等资源。
这些资源可以被快速供给和释放,将管理的工作量和服务提供者的介入降低至最少。云计算作为推动信息资源实现按需供给的技术手段,与金融领域进行深度结合,有助于促进信息技术和金融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是互联网时代下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5.3 区块链(Blockchain)
区块链是一个信息技术领域的术语。从本质上讲,它是一个共享数据库,存储于其中的数据或信息,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等特征。基于这些特征,区块链技术奠定了坚实的“信任”基础,创造了可靠的“合作”机制。区块链的本质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可以解决交易的信任和安全问题。
在区块链的创新和应用探索中,金融是最主要的领域,现阶段主要的区块链应用探索和实践,也都是围绕金融领域展开的。在金融领域中,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货币、支付清算、智能合约、金融交易、物联网金融等多个方面存在广阔的应用前景。
2.5.4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人工智能目前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已经算得上硕果累累,得益于金融领域的大容量、准确的历史数据和可量化等特点,它非常适合与人工智能技术结合。从批准借贷到管理资产,再到风险评估,机器学习在金融生态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或缺。
2.6 政策监管
图 金融牌照监管格局
2.6.1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探索
打造包容审慎的创新监管机制
针对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探索符合新事物内在发展规律、高度适配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路径,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 划定刚性底线。以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基础性标准规则等为准绳,明确创新红线;
- 设置柔性边界。平衡好安全与效率的关系,运用信息披露、公众监督等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金融科技治理,为金融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 预留创新空间。在固守安全底线基础上包容合理创新,使持牌金融机构享有平等参与创新的机会。
有序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
2019年12月,北京市率先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2020年,在上海市、成渝地区、粤港澳大湾区、河北雄安新区、杭州市、苏州市等地扩大试点。
截至2020年8月末,已推出60个试点项目,既有商业银行、清算机构等持牌金融机构牵头申请,也有电信运营商、金融科技公司等科技企业直接申报。试点项目呈现出金融科技多元融合、多向赋能的特点,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5G等前沿技术,涵盖数字金融、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等场景,纾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等痛点难点。
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做好统筹与协同,强化监管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加快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 以创新监管工具为基础,在总结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风险监控体系,适时发布白皮书,尽早推出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
- 以监管规则为核心,及时出台针对性的监管规则,确保金融科技业务在业务合规、技术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有章可循,解决因规则滞后带来的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 以数字化为手段,建设数字监管报告平台,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监管规则形式化、数字化和程序化,加快数字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穿透性和专业性。
图 金融科技行业监管格局
2.6.2 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主要行政法规
图 互联网牌照监管格局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相关政策法规随着行业的发展不断完善,目前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行政法规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本条例还对软件著作权的各项具体权利、许可使用、转让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部门规章
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行业估值和全球龙头企业
3.1 行业估值方法
图 金融行业相关指标
图 互联网行业相关指标
图 以中国平安为例 指数PE/PB
图 以阿里巴巴为例 指数PE/PB
行业估值方法可以选择市盈率估值法、PEG估值法、市净率估值法、市现率、P/S市销率估值法、EV/Sales市售率估值法、RNAV重估净资产估值法、EV/EBITDA估值法、DDM估值法、DCF现金流折现估值法、NAV净资产价值估值法等。
图 以中国平安为例分析主营业务构成
图 以阿里巴巴为例分析主营业务构成
3.2 行业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
据资产信息网介绍,以互联网牌照为例,“法律、监管环境或法律程序的变化。”2014 年去纳斯达克上市的时候,微博将政府监管列为风险因素之一。三年后,风险成真了。2017年广电总局发文责令微博、AcFun 以及凤凰网等网站,关停视频节目。在这篇 200 来字的简短通知里,广电总局给了两条理由:一是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二是大量播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时政类视听节目和宣扬负面言论的社会评论性节目。
对于中国的互联网公司,证或者更常用的说法“牌照”,对于公司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没牌照不一定马上遇到问题,但风险一直在那里,不知道哪天因为什么原因就被关了。牌照不但难拿,而且通过标准也会变。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为例,早年乐视很容易就拿到了。但现在新加的申请条件写明了申请公司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牌照越来越多计入国资控股政策、以此来限制参与者,必然导致公司买卖资质、变相抬高准入资质。而先来的人卖牌照给后来的公司,这对于保护用户利益毫无帮助。比如央行已经停发第三方牌照,使得既存牌照资源紧张,最终导致牌照交易价格从数千万元涨到数十亿元。能拿到牌照的不是有钱就是有别的渠道,或者二者皆有。这直接干预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各种牌照直接限制了小公司以及晚起步的公司的发展。
3.3 竞争分析
按照波特五力分析模型,对资质方面潜在的竞争分析如下:
(1)潜在进入者:为了扩展业务面,许多企业开展了跨行业的业务。这一些企业将会是牌照的潜在竞争用户。
(2)供应商:即各大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金融办、国家网信办、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等。通过牌照的控制来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特定领域,是行政监管部门极为常见的监管方式,属于事前监管方式。高价值牌照获取门槛变高,市场上发放量减少是如今行业发展趋势。
(3)消费者:即从事各行各业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对于牌照的需求度最大。
(4)竞争对手:马太效应不断凸显,各行业的巨头通过牌照收购强势入场,行业竞争必将加剧,未来支付行业或将成为“多极化”的存在,机构比拼的不再是单一的支付业务,而是背后集团的综合实力。
(5)替代品:由于牌照的获取门槛增高,且有些牌照的申请流程繁琐,许多企业选择购买牌照进行业务操作,但其间必然存在监管风险。
3.4 中国金融行业重要参与者
除阿里司法、京东司法、各大产权交易所一些持牌机构出售信息外,也有像资产信息网等信息聚合平台,但是主要并购操作者有中信证券等证券公司、千际投行等FA财务顾问、普华永道等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英文: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缩写CICC),成立于1995年,是由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和公司基于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注册资本为1.25亿美元。中金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香港设有子公司,在上海设有分公司,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分别设有证券营业部。中金公司现有六个主要业务部门:投资银行部、资本市场部、销售交易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和资产管理部。另外,中金公司还设有完整的后台支持部门以及信息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简称中信集团),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亲自倡导和批准,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4日创办的。中信公司是中国在实行对外开放中的一个窗口。中信公司自成立以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开拓创新,通过吸收和运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诸多业务领域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外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为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华泰联合证券
华泰联合证券是华泰证券在业内率先打造的以市场化创新能力领先行业的专业投资银行子公司,致力于为企业、机构投资者和政府提供全面综合的金融服务。依托集团公司华泰证券的强劲实力,华泰联合证券建立了“专业化分工+体系化协同”的大投行业务模式,以“客户经理+产品专家+行业专家”的人力资源目标为导向,通过全业务链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高效且有针对性的投资银行专业服务。华泰联合证券在承销保荐、并购重组、债券等业务领域始终位于行业前列。
3.5 中国互联网行业重要参与者
图 2020年中国互联网TOP100企业区域分布情况
图 2021中国互联网企业排名
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是马云带领下的18位创始人于1999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创立的公司。 阿里巴巴集团经营多项业务,另外也从关联公司的业务和服务中取得经营商业生态系统上的支援。业务和关联公司的业务包括:淘宝网、天猫、聚划算、全球速卖通、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1688、阿里妈妈、阿里云、蚂蚁金服、菜鸟网络等。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BABA”, 2019年11月26日,阿里巴巴在中国香港交易所上市,成为首个同时在美股和港股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
腾讯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由马化腾、张志东、许晨晔、陈一丹、曾李青五位创始人共同创立。
腾讯多元化的服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QQ及微信/WeChat、社交网络平台QQ空间、腾讯游戏旗下QQ游戏平台、门户网站腾讯网、腾讯新闻客户端和网络视频服务腾讯视频等。2004年腾讯公司在中国香港联交所主板公开上市(股票代号00700),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是马化腾。
百度
百度(Baidu)是拥有强大互联网基础的领先AI公司。百度愿景是:成为最懂用户,并能帮助人们成长的全球顶级高科技公司。
百度拥有数万名研发工程师,这是中国乃至全球都顶尖的技术团队。这支队伍掌握着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搜索引擎技术,使百度成为中国掌握世界尖端科学核心技术的中国高科技企业,也使中国成为美国、俄罗斯、和韩国之外,全球仅有的4个拥有搜索引擎核心技术的国家之一。
3.6 全球金融行业重要参与者
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
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是一家成立于美国纽约的国际金融服务公司,提供包括证券、资产管理、企业合并重组和信用卡等多种金融服务,目前在全球27个国家的600多个城市设有代表处,雇员总数达5万多人。摩根士丹利原是JP摩根中的投资部门,1933年美国经历了大萧条,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 ,禁止公司同时提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服务,摩根士丹利于是作为一家投资银行于1935年9月5日在纽约成立,而JP摩根则转为一家纯商业银行。
嘉信理财集团(Charles Schwab Corporation)
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是一家总部设在旧金山的金融服务公司,成立于30年前,如今已成为美国个人金融服务市场的领导者。它不断发展新的业务和新的商业模式,堪称创新的典范,更为重要的是,其创新过程并未曾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效率。
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 Group)
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成立于1869年,是全世界历史最悠久及规模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总部设在纽约,向全球提供广泛的投资、咨询和金融服务,拥有大量的多行业客户,包括私营公司,金融企业,政府机构以及个人。
3.7 全球互联网行业重要参与者
谷歌(Google)
Google公司(Google Inc.,NASDAQ:GOOG),是一家美国的上市公司(公有股份公司),于1998年9月7日以私有股份公司的型式创立,以设计并管理一个互联网搜索引擎;Google网站于1999年下半年启动;2004年8月19日,Google公司的股票在纳斯达克(Nasdaq)上市,成为公有股份公司。Google公司的总部称作“Googleplex”,位于美国加州圣克拉拉县的芒廷维尤。2006年,公司在全球有超过3,500名员工。
在共创办人拉里·佩奇退下后,Novell公司的前任行政总裁,埃里克·施密特(Eric E. Schmidt)博士,成为了Google公司的行政总裁。
亚马逊(Amazon)
亚马逊公司(Amazon.com,简称亚马逊,NASDAQ:AMZN),是美国最大的一家网络电子商务公司,位于华盛顿州的西雅图。是网络上最早开始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之一,在公司名下,也包括了Alexa Internet、a9.com、和互联网电影数据库(Internet Movie Database,IMDB)三家子公司。
苹果(Apple)
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Apple Computer, Inc.)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库比提诺,位于硅谷的中心地带,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目前全球电脑市场占有率为7.96%。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数码音乐播放器、iTunes音乐商店和iPhone手机,它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2007年1月9日,苹果电脑公司更名为苹果公司。
第四章 未来展望
图 2020年中国金融科技产业参与者情况及全面数字化升级分析
4.1 金融牌照
(1)银行获取券商牌照的核心的宏观目标是借力银行做强直接融资
发展直接融资是2018 年至今,科创板等一系列资本市场改革的主线,目标是解决我国融资结构中信贷占比过高的困局(2019 年新增社融中表内信贷占比仍高达66%)。大型银行作为我国资本最雄厚、企业资源最丰富、风控能力最强的金融机构,不仅需要在传统间接融资领域让利实体,还需要承担做强直接融资的核心使命,决策层对商业银行有更高的期望。
银行自身也有诉求拓宽金融牌照边界。参考近两年银行理财转型,资管新规的初衷是压降影子银行系统的风险,虽然表观上对银行理财造成负面影响,但转型实操中,理财子公司最终保留了公募牌照优势,目前依然牢牢占据零售财富管理领域的龙头地位。此外,当前金融让利实体导向下,银行本身传统信贷业务的盈利能力也受到影响,存在拓宽业务范围、寻找盈利增长点的诉求。
关于金融混业经营,我们认为并非制度创新的核心、无需过度解读。一方面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质上接近混业经营(诸如中行/中信/平安等大型金融集团都拥有银行、券商等各类牌照),另一方面从决策层及监管角度,推动金融混业并非主要目标,金融反哺实体、发展直接融资才是制度改革主线,这一点与2015 年时提出银行试点券商业务的背景显然不同。
(2)银行可能通过直接设立子公司聚焦投行开展券商业务
银行向来偏好直接设立子公司,因其资本实力雄厚且本身就设有投行部门(开展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等业务),参考2016 年以来国有大行分别以100 亿注册资本设立债转股子公司直接切入AMC 领域。银行收购现存中小券商的可行性较低,因为很多券商的控股股东为地方政府或国企,本身出售牌照意愿有限,而兼并规模过小的民营券商又面临不必要的整合风险。
券商目前拥有经纪/投行/资管/自营投资/投资咨询等主要业务牌照,根据发展直接融资的核心主线,我们判断银行将重点关注投行牌照,且“商 行 投行”模式本来就是不少商业银行服务企业客户的主线手段。
对于其他券商业务领域,我们预计银行参与意愿相对有限:
- 以赚取交易佣金为主的经纪业务本身不是银行客群的核心需求,也不是决策层推动改革的主要诉求,且长期盈利成长空间有限;
- 券商资管业务中,银行本身就是主要机构资金方;
- 权益自营投资业务与银行风险偏好存在显著冲突,因此中短期内不应对银行资本直接投资权益市场有过高预期。
4.2 互联网牌照
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认为,网络保险会成为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不过从监管的角度而言也应该完善监管体制。李克穆称,“保监会前不久披露了一家众安网络保险公司,这家公司作为一个试点对行业的创新起到了比较大的推进作用。互联网保险牌照现在只有这一家,其他保险公司也还有一些网络保险的产品,但完全做线上产品的才批了这一家,未来互联网保险牌照会逐步放开。”
对干互联网金融准入,监管展已经展开调研,并提出了牌照制度等,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在《关于继续推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建议》中指出:“严格限定准入条件,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鼓励互联网企业在配备与传统金融机构同样水平的人才、设施、控标准后申请金融牌照。严格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资质管理,对干已取得金融牌照、资质优良、有信誉保障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创新行为给予积极鼓励和扶持:对于未取得金融牌照而突破监管底线的企业,须给予重罚,进入监管黑名单,其至可以导向行业禁入,若干年内不得申请相关资格。”
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建议:“依据不同的监管分工,对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和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网络客户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做出严格分类。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协调分业和混业两种监管模式进行综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