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区块链如何赋能金融监管?

2022-04-26 17:52:40 浏览数 (1)

原创 | 蒋昊

金融体系的效率与风险并存

当前,数据已经和工业革命时期的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一起构成了生产要素。一方面,数据的海量产生源于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海量的数据又为数字技术的发展、数据价值的挖掘提供了源动力。

数字经济时代,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比以往更紧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各种技术要素被广泛地应用于金融领域,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创造了新的金融产品、改变了传统的运作模式,形成了由数字技术为直接推动力而产生的科技金融Tech-Fin,出现了诸如网贷、相互保险、互联网众筹等新金融模式,也催生了互联网银行这种银行新形态。但类似P2P网贷引起的问题也在时刻提醒我们,科技在提高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的同时,也搅乱了传统金融的生态格局,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监管立法的挑战

互联网产品追求产品和技术上的快速迭代、快速试错,并且具有传播快、受众广、影响大的特点。P2P网贷、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也是在这样的技术快速更迭以及国内相对开放的金融创新政策的背景下产生的。科技金融的类型多变、形态各异,这无疑给立法工作制造重大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以实体监管为主,通过监管立法设立准入门槛,运用行政手段监管企业。但传统的监管立法是在对金融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观察和总结后进行的,虽然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互联网金融法规条例来不断加强对金融科技的专项监管和引导,但是面对快速变化的科技金融,仅依靠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其滞后性和缺乏灵活性的问题被放大,难以达到事前风险预防和事中风险警告的效果。

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挑战

如前所述,金融产品的互联网化极大扩大了金融服务主、客体的范围,也极大增强了触达能力,使个人以及小微企业也能够很大程度地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来。对金融体系来说,最根本的基石是信用,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金融信用更是如此。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正在完善的过程中,未能全面涵盖个人以及众多的中小微企业。面对这类服务对象,传统的金融机构征信手段将面临巨大的征信成本,因此也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意愿,提高了金融门槛。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则因其服务形态和客户群体特征,更难以在信用评价和业务发展中取得平衡,也给不完善的征信机制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对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的挑战

在强依托信息技术的科技金融模式中,各类信息全然电子化、网络化,一旦泄露,其规模将是在传统金融模式中难以想象的。2020年初,公安部公布了2019年以来公安机关侦破的10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每一个案件都无一不是通过技术手段泄露了海量敏感数据,并造成了巨额的损失。

对监管科技的挑战

监管科技即监管层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提升在数据收集、数据存储和复杂数据分析等方面的能力。信息技术的应用催生了新的金融模式,也带来了新的监管科技难题:

1.信息不对称。被监管企业的金融系统本身也是一个个信息孤岛,信息不共享,无疑给依赖于企业的经营信息的监管机构带来了监管信息协同的障碍。信息不充分、不共享也导致金融服务提供者无法全面真实地掌握用户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加剧了金融风险。

2.信息时效性。例如,以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为代表的审慎监管比率,其数据基础源于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监管报送,反映的是金融机构过去的而非当下的运行状况,面对瞬息万变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呈现更加明显的信息迟滞和失效性。

3.信息可信度。被监管企业各自拥有中心化的数据库,可以方便地进行数据造假、篡改、选择性报送,直接造成监控缺乏的可信数据支持和信任缺失。

4.信息复杂度。科技的进步使得金融产品日益复杂,关联的金融机构更多,产品联结更复杂,这对跨边界的信息共享、交叉性风险监测、缩短信息传递路径、全面掌握信息、提高监管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金融监管的创新突破口:区块链技术

为应对金融监管新格局,运用各类新技术使监管手段科技化,已成为许多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的共识。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印发的《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强调,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已成为必然趋势,同时应加强区块链基础技术研究,开展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研究。2018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强调探索金融科技在证券监管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稽查处罚等各类监管的模式创新。

在国家科技战略层面,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被提升为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强调要抓住区块链技术融合、功能拓展、产业细分的契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要推动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银行风控难、部门监管难等问题。

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分布式账本,对分布式网络中点对点之间传输的交易信息记账,并以密码学的方式进行确权。在区块链账本中记录过去所有的交易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这些信息被封装在一个个以块式数据结构构成的数据块中,通过时间戳、数据块哈希指针等机制保证数据块按时间顺序串行连接成块链式数据结构。区块链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连接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共识算法来生成、验证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依托于区块链的连接能力,各机构、个人之间有了进行深度融合的可能性,能够构建起连接不同个体或机构的可信数据通路,形成新的数据信用范式,从而可以为各种跨机构的复杂业务处理打下基础。

金融的发展遵循“创新——监管——再创新”的历程,背后逻辑是效率和稳定的平衡、失衡与再平衡,表现为金融创新与监管创新的循环互动。区块链诞生之初就是应用于金融领域,作为创新性的加密数字资产——比特币的底层技术。随着区块链十余年的发展,区块链已经成为一种由多种技术组合支撑的制度性技术和治理框架,能够在构建可信的交易环境,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价值传输效率、减少人为干预程度、提高分配公平程度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作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区块链的去信任、防篡改、可追溯、去中心化、共享机制、代码即规则的技术内核与金融监管机构内在需求存在良好的契合点。

区块链应用于金融监管的优势

提升金融监管效率。效率的提升源自数据的共享和利用,区块链通过多方共识、全网信息广播和验证的分布式共享账本技术,可以解决被监管企业数据封闭不共享的问题,为监管机构提供获取实时数据的有效途径,还可以利用智能合约提高监管规则的事中风险防控能力。多方参与与共同维护的区块链联盟,其数据共享与协同能力也为跨行业金融监管提供了新的组织形式和技术支撑。

降低金融监管难度。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共识机制、链式记账模式使得全网记录的数据保持一致、难以篡改并且记录可回溯,极大程度地增加了信息造假的成本,防止抵赖,交易来往的双方或多方都难以伪造业务数据,增强了数据权威性和可靠性。因此,将区块链应用到金融监管过程中,可以打破IT治理边界,促使数据实现真正的公开透明,极大增强客户信息、交易记录的真实性。监管机构只要成为其中一个节点,就可以追溯每一笔交易的历史痕迹,大大降低了金融监管的难度。而合约的自动化以及多方信息的共享也能够使监管机构很容易地监测到异常交易,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在可监管的基础上提高金融开放能力。通过数字签名等密码学技术的应用以及数据记录机制,使得区块链上的数据可以确定数据权属,明确数据权责,具备了互联网所不具备的所有权属性和数据价值化能力,能够将信息互联网升级为新一代的价值互联网。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发展更是为开放式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极大地提高了金融产品的可编程性和自运行能力,金融功能的若干要件可通过代码的方式进行表达,有望在金融业务可监管的基础上开启开放式、智能化金融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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