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技术视点 | 去中心化身份即元平台:合作的力量(二)

2020-04-02 17:19:10 浏览数 (1)

原文:《Decentralized Identity as a Meta-platform: How Cooperation Beats Aggregation》

https://github.com/WebOfTrustInfo/rwot9-prague/blob/master/final-documents/CooperationBeatsAggregation.md

作者:Authors: Michael Shea, Samuel M. Smith Ph.D., Carsten Stöcker Ph.D. , Collaborators: Juan Caballero Ph.D. (Editor), and Matt G. Condon

以下为翻译版本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元平台(Meta-platform)的基本概念,它能够跨其它平台和参与者实现和促进参与者控制的价值转移,是可以实现网络效应的网络。

? 本体技术视点 | 去中心化身份即元平台:合作的力量(一)

这一期,我们进行第二章节的介绍,关于 Sidebar 网络效应的合作网络。

网络扩展法则(network scaling law)描述了网络中某些属性如何随网络规模大小而变化。在平台网络的情景中,相应的属性是网络价值,其规模大小由参与者的数量来衡量。最著名的网络扩展法则是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该定律指出

单个参与者的网络价值与参与者总数成正比

如果我们用 a 代表平均比例常数,用 N 代表参与者人数,那么对于参与者的网络平均价值 v,有如下表达式:

v = a⋅N

此外,网络的总价值 V,是 N 个参与者的价值总和,由此我们得出以下表达式:

V = v⋅N = a⋅N⋅N = a⋅N²

网络的任何性质或特征都可以按网络规模大小的平方进行缩放,可以大幅放大相对规模带来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优势。这自然会在任何高度重视此类网络特征的市场中的竞争者之间形成“规模竞争”。因此,软件行业高度重视“网络效应”,在评估价值或市场地位时,即使有重大警告,也经常在适用梅特卡夫定律的任何地方使用该术语。(有关对此效应进行定量验证的讨论,请参见本文作者的其它文档)。

合作网络的梅特卡夫定律

梅特卡夫定律描述的价值的指数增长提出了一个问题:

如果两个竞争的网络合作,使合并的网络比任意单一网络具有更大的 N,会有什么情况发生?

换句话说,两个网络之间的合作是否像它们之间的合并或收购一样有价值?

图片来源于网络

假设两个大小分别为N 1和N2的网络,需要通过使它们的服务可互操作而联合起来(或者进一步的考虑理想情况,合作并积极地使这两个网络之间的摩擦最小化)。N₁网络的总价值是

V₁ = a⋅N₁²

N₂ 网络的总价值是

V₂ = a⋅N₂².

经过联合,N₁或N₂网络某个参与者价值的平均值取决于联合网络的规模大小,N₁ N₂,由此得出

V₁ = V₂ = a⋅( N₁ N₂).

N₁网络的总价值是

V₁ = a⋅N₁⋅( N₁ N₂) = a⋅N₁² a⋅N₁⋅N₂.

同样,N₂网络的总价值变为

V₂ = a⋅N₂⋅( N₁ N₂) = a⋅N₂² a⋅N₁⋅N₂.

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基于网络的业务环境,其中仅通过合作,两个网络中的每一个网络的总价值由此增加

a⋅N₁⋅N₂.

这就是合作的可贵之处。合并后的网络的总价值为,

V = V₁ V₂ = a⋅N₁² 2⋅a⋅N₁⋅N₂ a⋅N₂² = a⋅(N₁ N₂)²

这与一个规模是N₁ N₂的较大网络相同。相对于彼此,两个网络可以具有任何大小。例如,假设N₂的大小是N₁的两倍,下图以图形方式显示了在这种抽象级别上由于协作而增加的值:

相同的分析可以扩展到多个合作网络。在上面的示例中,协作效果来自使网络可互操作。如果两个网络的产品都具有竞争力,这可能(通常会)造成问题。我们在其它地方详细讨论了竞争性网络产品合作的生命周期价值,但可以概括地说,这是相对网络规模和市场饱和度的函数。

在商业战略的演算中合作

尽管总价值有了合作性增长,但是由于产品的竞争性或其他反趋势,合作可能仍然不受欢迎。在许多现实世界中,经济上的“蛮力”仍可能胜出,在这种情况下,消除后来的对抗或冲突的风险或与网络效应无关的其它利益的风险要大于收购、消灭或掠夺竞争对手的成本和风险。但是在所有其它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当连接两个网络的净收益大于净损失时,合作可能会带来扩展的大部分好处,而没有成本或风险。大多数合作与可持续竞争的经济学(包括国家与行业之间的竞争,而不仅仅是公司与市场之间的竞争)对规模核算的要求不是减少和单向的,而是包括保持小规模的激励因素和所需投入过大的合并的抑制因素(例如不良的公共关系或监管后果)。比如,在每个网络的治理和维护都可以在给定规模下实现最佳管理和效率的情况下,两者都可以通过仅通过自由地连接其域而获得扩展的所有好处,后者是自然的选择。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使用术语“合作”时通常会考虑在同一背景中跨网络的这种“自由”(和低摩擦)价值转移。我们用“背景”(context)指相似类型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称这种为“背景内”(inter-contextual)的合作会导致同一背景网络之间的价值转移。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培养这些类型的背景,在这些背景中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数据流和互操作性,同时仍保留所有参与者的必要隐私和权利。

但是,本文的重点是解决以下问题:合作网络如何使参与者在不同背景下的网络之间“自由地”转移价值?更明确地说,提供不同的、不可互操作的产品和服务的网络又将如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跨背景(或者说背景转换)网络价值转移(Trans-contextual value transfer)。在可能的情况下,跨背景的价值转移有可能消除感知竞争对手之间合作的障碍。这其中的一个问题是,跨背景可能实现价值转移吗?如果可以的话,这种价值转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称为“免费”?强调这种分类上的区别(在同一背景内或在背景之间)并全盘考虑在战略规划中克服不可互操作性的成本,可能会在短期内使向更合作策略的转变变得更加可行。

0 人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