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是什么?

2020-05-27 10:18:00 浏览数 (2)

跨境电子商务(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分析):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课税是困难重重的,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个有形的销售网点的存在,例如,通过书店将书卖给读者,而在线书店可以代替书店这个销售网点直接完成整个交易。而问题是,税务当局往往要依靠这些销售网点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等。没有这些销售网点的存在税收权力的行使也会发生困难。

(二)无形性(Intangible)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以一个e-mail 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ICP/IP 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以书籍为例,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三)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目前为止eBay 已经拥有3000 万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50 亿美元。但是eBay 的大多数用户都没有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告他们的所得,存在大量的逃税现象,因为他们知道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没有办法识别他们。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应税收入。而美国政府估计大约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被藏匿在避税地。

(四)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五)无纸化(Paperless)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操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电子商务以数字合同、数字时间截取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税收流失。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之一的印花税,其课税对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课税环节为各种法律合同、凭证的书立或做成,而在网络交易无纸化的情况下,物质形态的合同、凭证形式已不复存在,因而印花税的合同、凭证贴花(即完成印花税的缴纳行为)便无从下手。

(六)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诸多特点,而传统的税法制度却是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必然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漏洞百出。网络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也给税收法律规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

跨境电子商务的意义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支持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经济一体化(Economic Integration)

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由政府间通过协商缔结条约,让渡一定的国家主权,建立两国或多国的经济联盟,从而使经济达到某种程度的结合以提高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在这个多国经济联盟的区域内,商品、资本和劳务最终能够自由流动,不存在任何贸易壁垒,并拥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监督条约的执行和实施共同的政策及措施。

广义的经济一体化即世界经济一体化,指世界各国经济之间彼此相互开放,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有机体。

狭义经济一体化,即地区经济一体化,指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在一个由政府授权组成的并具有超国家性的共同机构下,通过制定统一的对内对外经济政策、财政与金融政策等,消除国别之间阻碍经济贸易发展的障碍,实现区域内互利互惠、协调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形成一个政治经济高度协调统一的有机体的这一过程。

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根据各参加国的具体情况和条件以及它们的目标要求,有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四种形式。

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指由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成员国之间免征关税和取消其他贸易限制。

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取消彼此之间的关税或各种贸易壁垒,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而缔结的同盟。同盟内部商品自由流通和自由竞争。关税同盟在一体化程度上比自由贸易区进了一步。

共同市场。指在关税同盟基础上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同盟内建立关税、贸易和市场一体化。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完全的经济联盟。

经济联盟。是经济一体化的最终发展目标和最高级的形式。它要求其成员国在实现关税、贸易和市场一体化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超国家的管理机构,在国际经济决策中采取同一立场,行使统一的货币制度和组建统一的银行机构,进而在经济、财政、货币、关税、贸易和市场等方面实现全面的经济一体化。

经济一体化的实践

一、欧洲的经济一体化   (一)欧盟的历史沿革

欧洲经济一体化大事记

时间 事件 1950年5月9日 提出欧洲国家煤和钢的资源供应共同规划;确立了创立“欧洲联邦”的战略目标。 1951年5月 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成立。 1952年5月27日 签署《欧洲防御联盟条约》,该条约在法国未得通过。 1957年3月25日 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为《罗马条约》。 1958年1月1日 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 1959年1月1日 首次降低关税10%。 1962年1月30日 共同农业政策生效。 1967年7月1日 欧洲煤钢联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委员会合为一体。 1968年7月1日 关税同盟生效,取消了欧盟内部工业产品流通关税,制定了共同对外关税税则。 1968年7月29日 欧盟内部劳务自由流通。 1972年3月 创立“洞中之蛇”汇率制度,使各国货币浮动幅度降至2.25%。 1973年1月 丹麦、英国和爱尔兰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使共同体扩为9国。 1975年2月28日 签署洛美公约,同44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建立联系。 1978年4月3日 同中国签署《贸易协定》。 1978年 欧洲煤钢联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委员会合为欧洲共体(EC)。 1979年3月13日 埃居体系取代货币蛇型浮动体系;欧洲货币单位(埃居)成为欧洲记账单位。 1981年1月1日 希腊加入欧共体。 1986年1月1日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 1986年2月 签署《单一欧洲法案》。 1987年7月1日 《单一欧洲法案》生效,规定在欧洲委员会中实行投票加权的表决规则,不再实行全体一致原则。 1990年7月1日 资本流动自由化,经济货币联盟第一阶段开始实施。 1992年2月7日 签订《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3年1月1日 欧共体实现单一大市场。 1993年11月1日 《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改称欧洲联盟(EU)。 1994年1月1日 经济货币联盟第二阶段开始实施;欧洲货币局建立。 1995年1月1日 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 1995年12月 确定欧洲单一货币第三阶段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动。货币的名称为“欧元”(EURO)。 1997年6月 签署稳定与增长公约、第二汇率机制。 1998年6月 欧洲中央银行成立。 1999年1月 欧元诞生 2000年1月15日 准备接受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马耳他等国加入欧盟。 2001年1月2日 希腊成为欧元区的第12个成员国。 2002年1月1日 欧元开始流通。 2002年12月13日 欧盟哥本哈根会议决定在2004年5月1日前,接受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立陶宛和马耳他等十国为欧盟的正式成员国。   (二)欧盟东扩与欧洲一体化

欧盟的东扩计划大体上经历了3个阶段:

先期准备阶段(90年代上半期)。主要是与中东欧国家签署联系国协定(也称欧洲协定),制定入盟标准和实行先期准备战略。波兰和匈牙利于1991年,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于1993年,波罗的海三国于1995年,斯洛文尼亚于1996年分别与欧盟签署了联系国协定。联系国协定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欧盟与联系国的政治经济关系,目的是使联系国逐步融入共同体中。联系国协定的目标是在2002年前实现工业品的自由贸易并为其他部门的经济合作奠定基础。

制定入盟谈判时间表阶段。1995年,马德里首脑会议提出入盟谈判应在政府间会议结束半年后开始。1996年,佛罗伦萨首脑会议认可了上述提议。在 1997年6月的阿姆斯特丹会议上,首脑们指示理事会审查即将于7月推出的欧盟委员会对各申请国的意见。1997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表《2000年议程》。该议程分为三个部分,即共同体政策的前景、欧盟2000~2006年的财政框架以及欧盟东扩问题。在《2000年议程》中,欧盟委员会认为,依据哥本哈根标准,欧盟应首先接纳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和塞浦路斯六国为成员国。1997年12月,欧盟卢森堡首脑会议批准了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决定首先同上述6国进行入盟谈判,而对剩下的5个国家即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则视其进展而定。会议还拒绝了土耳其的候选国资格。

正式入盟谈判阶段。1998年3月12日.在伦敦召开了欧洲大会,欧盟成员国以及申请加入欧盟国家的政府首脑参加了会议,土耳其拒绝与会。欧洲大会是与会者讨论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和内政事务以及经济合作的一个论坛,旨在配合欧盟东扩进程。3月30日,欧盟各国外交部长和中东欧首批6国外交部长聚会布鲁塞尔,正式开始了入盟谈判进程。科素沃战争后欧盟明显加快了东扩步伐,同时决定对东扩战略进行调整。1999年12月,在欧盟赫尔辛基首脑会议上,欧盟宣布将于2000年同6个新候选国,即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和马耳他开始人盟谈判,同时宣布给予土耳其入盟候选国资格,但暂不与之谈判。2000年2月14日,欧盟外长理事会正式开始了同新6国的入盟谈判。2002年12月中旬,欧盟哥本哈根首脑会议决定2004年5月1日将正式接纳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斯洛伐克、立陶宛、拉脱维亚和马耳他等10个国家加入欧盟,会议还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的入盟时间及土耳其的入盟谈判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03年4月16日欧盟雅典非正式首脑会议期间,欧盟15国与上述10个申请国签订了加入条约。

东扩是欧盟世纪之交的重大事件之一,它不仅对欧盟未来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也将对整个全球的政治与经济格局产生重大影响。欧共体成立之初,就已经表达了将一体化扩展到整个欧洲的愿望。《罗马条约》第一句话就是:“矢志为欧洲各国人民间日益紧密联盟奠定基础”,并“决心以共同行动消除分裂欧洲的障碍,确保其国家的经济与社会进步”。就是说,欧盟将最终成为欧洲一体化的代言人。但是,在欧盟内部,民族、国家的边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能消失的;在欧盟的统一体外,还有其他利益集团的存在,外部的不平衡与不协调同样会影响内部均衡。这些都决定了东扩之后,欧盟的一体化之路不会一帆风顺。

(三)欧盟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及其发展前景

欧盟的建立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一方面,它会产生“聚集效应”,如今它不仅吸引了西欧的众多国家参与,而且吸引了许多中东欧转型国家。这从经济上来看,主要是因为我们前面介绍的关税同盟效应;从政治上看,欧盟在国际事务中的政治影响远非单个成员国所能及。另一方面,它会产生“扩散效应”。这并非要求所有国家完全与欧盟一样,而是从一体化经济学角度来说,内部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的自由贸易会取得不同程度的贸易创造、贸易转移、规模经济、投资刺激等效应。欧盟的建立对于欧洲经济发展是有利的,但对非成员国向欧盟国家的商品和劳务出口、直接或间接投资就可能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而且,由于欧盟内部生产要素、商品的自由流动所导致的生产的调节,也会出现各个集团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使一部分企业和个人遭受损失。但从长远来看,欧盟同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将很可能随着其经济实力的增强而扩大,内部也会采取有利措施来调节利益的分配。可以预言,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的发展,欧盟将在经济上持续走强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不断地向建立“大欧洲自由贸易区”迈进。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

(一)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产生过程

1989年1月1日,两国签署《加—美自由贸易协定》 (Canada-U.S. Free Trade Agreement)。1990年,墨西哥正式提出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举行谈判。在经过了连续14个月的紧张谈判,美、加、墨三国外贸部长终于在1992 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洲自由贸易协定》。1994年1月1日起,把美、加、墨三国经济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终于正式诞生了。

(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

降低与取消关税 开放金融保险市场 放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 公平招标 保护知识产权

(三)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评价

首先,北美自由贸易区增进了地区合作,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缓解了1994年底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次,北美自由贸易区促进了三国贸易投资的扩大。随着各成员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自由贸易区内的规模日益扩大,区内贸易占各成员国总贸易的比重均有所提高。最后,北美自由贸易区促进了三国农业政策的调整。

三、亚太经合组织

亚太经合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已拥有21个成员国,包括:中国、日本、韩国、中国台北、中国香港、泰国、越南、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俄罗斯、智利、秘鲁。从规模上看,它是全球最大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

(一)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1)探索阶段(1989~1992年)。它是APEC寻找自身发展方向、道路和方式的阶段。在这一阶段里,除了APEC成立大会外,还包括1990年11月新加坡举行的第二届部长级会议、1991年11月汉城举行的第三届部长级会议和1992年11月曼谷举行的第四届部长级会议。(2)发展阶段(1993~1996年)。在这一阶段里,APEC成员数不断增加,先后接纳墨西哥、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智利为新成员,使APEC成员由15国增至18国; APEC朝着机制化方向迅速发展,拥有了秘书处、委员会、工作小组、专家组及各种专业部长会议、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APEC的行动计划获得通过,并已得到了实施。(3)调整阶段(1997~至今)。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APEC内部的各种矛盾,原有的一些内在缺陷暴露了出来,贸易投资自由化陷于停滞,经济和技术合作也缺乏实质性的行动。由于成员国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的分歧难以化解,APEC内部的离心倾向加剧,各国对APEC的功效开始有所质疑。面对这些新情况,APEC就只能不断的进行调整,以保证组织能够正常运行。

(二)对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评价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已走过了近15年的历程。经过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APEC取得较大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更是进展神速,且较为顺利。它在促进成员方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合作方面,尤其是实施单边行动计划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使得各成员方在区域内的贸易依存度日益增大。

然而,由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所固有的特点:成员庞杂、具有复合型结构特征、具有非机制性和非约束性的运行特征等,使得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限制。首先,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APEC可谓是成员最多的,但其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却存在极大差异。其次,APEC无固定的组织机构,自身的运行主要靠会议和协商,沿用世贸组织规则,缺乏制度基础;APEC强调非约束性,任何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计划的提出都来自于各个成员国的自愿,这些计划的实施也依靠各个成员国的自愿行动。最后,APEC具有“大组织中有小组织”的复合型结构。一般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都是单一的组织结构,在一个统一的组织下面就再没有次级组织。但由于文化、宗教、民族等的多样性,价值观或意识形态不同的政治制度的差别,APEC下面还存在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小集团”,即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主要有:东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澳新自由贸易区等,以及正在实现中的“10+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3”(中日韩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未来可能形成的东亚自由贸易区等。

四、东盟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

(一)东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其前身是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外交部长在曼谷举行会议,正式宣布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从而取代原先的东南亚联盟,并由以前的军事结盟转向经济合作。这样,东南亚国家联盟就转变成为了一个次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之后,文莱(1984年)、越南(1995年)、老挝和缅甸(1997年)、柬埔寨(1999年)先后加入东盟。目前,东盟成员国包括: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等10国。

(二)东盟自由贸易区

2003年10月,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举行的东盟和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东盟发表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巴厘宣言》,宣言声明:10个成员国决心在2020年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到那时,东盟将不仅是一个单一市场及生产基地,货物、服务、投资和资金将在此区域内自由流动,而且在政治、经济和安全等各个领域也进行了统合。与此同时,中、日、韩三国领导人签署了《中日韩推进三方合作联合宣言》,确立了推动东北亚经济合作的基本框架。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向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面对世界范围内风起云涌的区域一体化浪潮,东亚各国开始奋起直追。其中最为世人瞩目的举动,就是在2001年末东盟—中国峰会上所宣布的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China-ASEAN Free Trade Agreement,CAF TA)。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首先是在2000年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上被提出的。2001年3月,双方正式成立联合专家小组,对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经济效应及中国入世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专家小组认为:中国和东盟的贸易结构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而双方的贸易额占各自对外贸易额的比重都较小,表明双方之间的贸易潜力很大;如果成立自由贸易区的话,则会产生较大的贸易创造效应,使双方受益。此后,双方进行了一系列的磋商,在2001年11 月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正式达成了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协议。紧接着,双方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首都金边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构架。根据该协议,自由贸易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关于货物贸易的谈判将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关于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谈判将从2003年开始,并将尽快结束;在经济合作上,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扩展。在此基础上,2003年10月1日起,中国和泰国开始执行蔬菜和水果零关税协议。另外,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总体框架下的“早期收获”方案开始实施,谷物、乳品、蛋、饮料等产品将率先降低关税;从2005年1月1日起,包括钢材、机械配件、棉织品、肥料、化工品等将开始降低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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