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在经过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批准,部领导同意后,发布了《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将数据安全纳入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按照“谁管业务,谁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落实本行业本地区本领域数据安全指导监管责任。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领域数据是指在开展自然资源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等地理信息数据,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用途管制、资产管理、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数据;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活动的自然资源行业各类单位。
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提出,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认定、数据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指导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编制行业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结合工作需要编制林草领域数据安全标准规范,指导开展林草数据分类分级工作,编制林草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地方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审核工作,编制本地区自然资源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并上报自然资源部,目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更新。
此外,《办法》还要求,数据处理者应当定期按照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梳理填报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
划定数据类型:《办法》第九条指出,根据行业特点和业务应用,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分类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等,具体参照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通过对自然资源领域数据重要性、精度、规模、安全风险,以及数据价值、可用性、可共享性、可开放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后的影响对象、影响程度、影响范围进行分级,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
核心数据:是指对领域、群体、区域具有较高覆盖度或达到较高精度、较大规模、一定深度的重要数据,一旦被非法使用或共享,可能直接影响政治安全。核心数据主要包括关系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的数据,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其他数据。 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被泄露或篡改、损毁,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 一般数据:是指除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以外的其他数据。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处理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各类数据实行分级防护,不同级别数据同时被处理且难以分别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按照其中级别最高的要求实施保护,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此外,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存储数据,可以从物理和环境安全、网络和通信安全、设备和计算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加强数据存储安全管控,保障存储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和可用性。数据处理者还要根据传输的数据类型、级别和应用场景,制定安全策略并采取保护措施。传输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采取校验技术、密码技术、安全传输通道或者安全传输协议等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数据跨境问题,《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指示,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落实国家网信部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规定。
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办法》提出,自然资源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流程,组织建立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建立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划分数据安全风险和事件等级,组织建设数据安全监测预警技术手段,形成监测、溯源、预警、处置等能力,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建立林草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划分林草数据安全风险和事件等级,组织建设林草数据监测预警技术手段。
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分别建设本地区数据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风险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本地区数据处理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数据处理者也应当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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